屋宇署今日(9日)提醒樓宇業主,必須委任根據《建築物條例》經署方註冊的檢驗人員進行驗樓和提交檢驗報告,以符合強制驗樓計劃的要求。
按照強制驗樓計劃的規定,樓齡達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超過三層高的住用樓宇除外)的業主,在收到屋宇署的法定通知後,必須委任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露台等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
註冊檢驗人員包括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或具備樓宇建造、修葺和保養方面相關工作經驗的註冊建築專業人士,名單載於屋宇署網站的檢驗人員名冊內,點此可查看。
屋宇署提醒業主,由不屬名冊內的人士驗樓和提交報告,不會被視作符合強制驗樓計劃的要求。(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