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進一步規範公證服務價格,促進公證事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廣東省發改委、廣東省司法廳、廣東省市場監管局聯合印發了《關於公證服務價格的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其中明確規定,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首次辦理遺囑公證,免收遺囑公證服務費用。
公證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辦法根據項目的不同性質,將公證服務價格分為兩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管理。兩類價格的區分要點在於是否為基本公證服務項目。基本公證服務項目清單內的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基本公證服務項目清單以外的服務項目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管理。
項目清單將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公證服務事業發展和行業市場化變化情況制定,並適時調整公布。辦法明確規定,公證機構在辦理公證事項時,不得另行向當事人收取諮詢費用。
辦法明確,公證機構在辦理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公證事項時,對符合幾類條件的人群應當予以減免公證服務費用。對於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當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相關規定減免相應的公證服務費用;對於8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首次辦理遺囑公證,免收遺囑公證費用;對於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證明贍養、撫養、扶養協議的公證事項,或與領取撫恤金、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等有關的公證事項,公證服務費用減免比例不低於50%。
此外,低保戶、重度殘疾人,烈士以及因公犧牲的軍人、警察和消防員的遺屬辦理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應減免比例不低於50%或免費辦理。
無法出具或撤銷公證書根據責任按比例退還費用
當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公證服務事項遇到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書的情況,應該怎麼辦?辦法對此進行了明確規定,根據責任判定確認按比例退還費用。
其中,因公證機構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服務費應全額退還當事人;因公證機構和當事人雙方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書的,應當按照責任的大小相應退還部分費用;因當事人提供虛假材料、舉證不實而不能出具公證書或因當事人責任撤銷公證書的,收取的公證服務費用不予退還。
因公證書出具前當事人撤回公證申請而不能出具公證書時,未經審查的,所收取的公證服務費用全額退還當事人;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服務價格的50%收取公證服務費用。(南方日報記者 錢明雅 通訊員 粵司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