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業主由於一直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上月於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合共判處罰款近16萬元。
第一宗個案涉及大埔康樂園一幢獨立屋毗鄰花園上加建一個兩層高僭建物,面積共約60平方米。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先後於2015年及2020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共逾15萬元。由於該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三次提出檢控,該業主再次被法庭定罪。有關業主代表在法庭求情時表示業主正在安排所需的清拆工程,最終該業主於上月1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75750元。
第二宗個案涉及大埔大美督一幢村屋的若干個建於地下、簷篷及天台的僭建物,面積共約40平方米。由於該2名共同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2020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共約2.8萬元。由於有關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第二次提出檢控,而有關業主再次被法庭定罪。有關業主在法庭求情時表示部分僭建物已被清拆,並會盡快清拆餘下僭建物,最終於上月1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罰款共83050元。
上述兩宗個案的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屬僭建物,故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並就他們沒有履行清拆令提出檢控。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4日)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未有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包括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1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