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15日)三讀通過修訂《區旗及區徽條例》,進一步加強保護區旗及區徽,特別是打擊任何公開、蓄意的侮辱行為。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衞表示,修訂明確禁止任何公開及故意侮辱區旗或區徽的行為,不論有關行為是在現實世界或網絡世界發生。在充分考慮到區旗及區徽的獨特地位,以及在香港特區實際使用情況的大前提下,盡量與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保持一致。參考了經修訂的《國旗及國徽條例》的草擬方式,使現行《區旗及區徽條例》中有關侮辱區旗及區徽罪行的條文更為清晰,包括擴大了禁止將區旗及區徽作某些用途的範圍。
曾國衛表示,修訂明確了區旗及區徽的正確使用及回收處理,讓市民清楚知道如何處理區旗及區徽。參考現時回收及處置國旗及國徽的安排,市民或活動主辦方日後亦有責任將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及區徽交回設於十八區的特定回收點,由特區政府統一處理。
曾國衛表示,修訂加強了區旗及區徽的教育及宣傳,增加學生及市民對區旗及區徽的正確認識。新規定之一是要求教育局局長須就區旗及區徽納入小學及中學教育發出指引。教育局會按現行機制,向學校發出指引,並適時提供相關資源和支援,協助學校落實有關要求。另外,《條例草案》亦要求本地持牌電視台及電台,播放區旗及區徽的宣傳片或聲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