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就《衍生品交易監督管理辦法(二次徵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徵求意見。《辦法》全面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充分借鑑境外成熟衍生品市場做法,總結實踐經驗,以問題為導向,兼顧靈活性和前瞻性,主要遵循功能監管、統籌監管、嚴防風險、預留空間四方面立法原則。
《辦法》堅持功能監管、統籌監管、嚴防風險等原則,着力解決以下三方面問題。
一是落實《期貨和衍生品法》要求,加強衍生品市場行政監管。《辦法》將證監會監管的衍生品市場各類主體和活動全部納入規制範圍,以功能監管為導向,制定統一的准入條件、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切實加強衍生品市場監管,促進衍生品市場規範發展。
二是完善監管規則,嚴厲打擊以衍生品為「通道」規避證券期貨市場監管的行為。包括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規避持倉限額制度、信披制度、減持限售制度,禁止通過衍生品交易實施短線交易、內幕交易、市場操縱,禁止衍生品經營機構與上市公司大股東、實控人、董監及減持限售主體開展以該上市公司股票為標的物的衍生品交易等。
三是加強跨市場和跨境監測監控,嚴防風險。《辦法》建立了較為系統的跨市場、跨境監測監控機制,以防範風險,包括建立衍生品市場賬戶體系、交易報告庫制度、基礎設施數據共享機制、跨市場監測監控機制。(深圳商報記者 陳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