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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知假買假能否「退一賠十」?最高法明確回應

食品知假買假能否「退一賠十」?最高法明確回應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3-12-01 10:28:41 來源:人民日報客戶端

 民以食為天,食以安為先。食品安全關係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影響國計民生的大事。最高人民法院30日發布了4件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回應了「知假買假」是否受支持等社會熱點話題,旨在統一裁判規則,引導生產經營者合法生產經營、消費者理性維權,保護食品安全,為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明確和統一裁判規則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專門制定司法解釋,規定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這一裁判規則對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過程中也出現了新情況、新問題。

 一方面,有的購買人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連續購買、高額索賠,甚至借維權之名敲詐勒索,擾亂市場秩序,損害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司法實踐中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尚不一致,導致類案裁判不統一,未充分發揮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制度的作用,影響對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的制裁效果,不利於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本次發布的4件典型案例,回應了司法實踐中關於「知假買假」是否受支持的熱點問題,明確和統一了裁判規則。「在發布典型案例的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徵求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釋都為解決同一類問題,目的是統一裁判尺度,保護食品安全,打擊借維權名義敲詐勒索生產經營者等違法行為,營造良好營商環境。」最高法有關負責人表示。

 據了解,下一步,針對食品領域懲罰性賠償法律適用等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將重點開展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是推動完善公益訴訟制度,進一步發揮公益訴訟打擊和遏制市場主體違法行為的作用。二是加強與行政主管部門的溝通協作,暢通溝通渠道、健全協作機制,形成懲治食品領域違法行為的合力。三是加強食品安全知識和法律知識宣傳,提高人民群眾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權益的能力,發揮廣大人民群眾對違法行為的監督作用。

 支持消費者維權行為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該法確立了「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明確,因食品、藥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生產者、銷售者主張權利,生產者、銷售者以購買者明知食品、藥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堅持將保護食品安全作為處理食品安全糾紛的首要價值取向。據介紹,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延續了最高人民法院一貫的司法政策。

 最高法提出,如果違法行為被追責概率低、違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負面激勵,將難以有效遏制食品領域違法行為,支持消費者維權行為有利於推動淨化市場、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群眾通俗地把購買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仍然購買並維權的行為稱為「知假買假」。社會各界對是否支持「知假買假」存在不同認識。但「知假買假」矛盾的主要方面在於「造假」、「售假」,源頭在於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違法行為。如果治住了「假」、治住了違法行為,「知假買假」現象自然就會消失。

 在生活消費範圍內支持懲罰性賠償請求

 司法實踐中,有人為牟取不當利益,遠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大量購買食品,通過增加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達到高額索賠目的,導致有的生產經營者「小過擔大責」,背離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精神,引發了是否應當支持「知假買假」的爭議。

 關於是否支持「知假買假」的爭議主要集中於原告維權動機的認定。典型案例堅持客觀標準,堅持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的訴訟請求,有利於消彌爭議、統一規則,為保護食品安全和促進食品行業健康發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

 在郭某訴某經營部產品責任糾紛案中,原告先後共購買4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劉某訴某鹿業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購買鹿胎膏、鹿鞭膏未超出生活消費需要。人民法院在這兩案中均以消費者支付的全部價款為計算基數,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懲罰性賠償請求。

 在沙某訴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原告首次購買30盒「黃芪薏米餅乾」,符合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人民法院據此確定計算懲罰性賠償金的基數,對於原告明知該產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又超出生活消費需要加購部分,人民法院未支持其懲罰性賠償請求。體現了人民法院在適用「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規則時,應當在合理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認定懲罰性賠償金計算基數的裁判規則。

 在張某訴上海某生鮮食品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張某接連兩天分別購買6枚和40枚剛過保質期的熟散裝鹹鴨蛋,通過銀行卡刷卡支付46次,由經營者分別開具46張購物小票。張某利用食品安全法關於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按一千元賠償的規定,故意對46枚鹹鴨蛋分46次結算,據此要求按46次交易分別主張每次增加賠償1000元,以達到高額索賠的目的。

 上述行為明顯超出正常生活消費行為範疇,人民法院並未全部支持張某的訴訟請求。張某購買46枚鹹鴨蛋,共支付價款101.20元,從總量的角度看,其購買行為未超出個人和家庭等的合理生活消費需要。人民法院從保護正常消費的角度出發,以張某實際支付的總價款101.20元為基數,計算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彰顯了人民法院堅持在「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訴訟請求的裁判規則。

 據介紹,在個人和家庭等生活消費需要範圍內支持消費者關於懲罰性賠償的主張,符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精神;有利於打擊和遏制違法經營行為,落實「四個最嚴」要求,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能夠避免形成過度激勵,防範借維權名義實施敲詐勒索等違法行為,避免對正常生產經營秩序造成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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