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已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修訂今日(15日)刊憲公布,即日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實施細則》)附表3,保安局局長可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書),凍結罪行相關財產,目的是:
(一)保存涉案財產,以便日後可取得(並執行)沒收令或充公令;
(二)防範涉案財產被用作資助或協助任何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及
(三)防止有人以任何可能不利於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有關,並正持續進行的偵查或法律程序的方式處理財產。
有關通知書的有效期最長為2年,而法院只能在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偵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方可批准延期。就通知書有效期是否可以在相關法律程序(特別是刑事檢控程序)完結前延長,《實施細則》沒有作出清晰規定。
經是次修訂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根據附表3發出的通知書在與其相關的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修訂體現通知書機制的上述目的,能更有效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結前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財產,而引起國家安全風險。
修訂的詳細條文請參閱此網頁。
特區政府發言人說:「是次修訂屬技術性修訂,範圍相當狹窄,只是針對通知書的有效期作出明確的規定,並沒有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基礎或原則。若有關法律程序尚未完結,相關的通知書暫時繼續有效,實屬理所當然,因此修訂確屬必須,令特區政府能繼續有效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發言人指出,修訂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財產權仍然依法受到保障。一如以往,受通知書影響的人可根據《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通知書,或者申請特許或更改特許處理財產。有關申請特許的機制,在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和保障財產權之間作出了平衡。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特區執法機關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時可以採取的各種措施,並授權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為採取第四十三條所規定的措施制定相關實施細則。行政長官會同國安委首次制定的《實施細則》於2020年7月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