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總署今日(15日)公布,「寮屋住戶自願登記計劃」(自願登記計劃)的申請期限將延長至2024年12月31日。
自願登記計劃由2018年11月1日起實施,居於持牌非住用構築物或1982年寮屋登記下的非住用寮屋(統稱非住用寮屋)的人士,如能證明自2018年5月10日或以前已居於該構築物,便符合登記資格。成功登記的非住用寮屋住戶如日後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可申請安置補償。居於持牌住用構築物或1982年寮屋登記下的住用寮屋(統稱住用寮屋)的人士,無需在此計劃下登記,亦可在發展清拆時申請安置補償。
地政總署發言人表示,由於非住用寮屋不應用作居住用途,居於這類寮屋的人士以往並不符合資格申請安置補償。政府於2018年5月10日公布優化寮屋住戶安置補償安排,隨後推出自願登記計劃,容許當時已居於非住用寮屋的人士申請登記,成功登記的人士日後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時也可申請安置補償。自願登記計劃不但可保障經登記住戶申領發展清拆安置補償的身份,亦有助減少其他人士遷入非住用寮屋作居住用途的意圖及相關炒賣活動。截至2023年9月30日,已有超過900個住戶成功登記。
自願登記計劃推出以來,獲地政總署於相關發展項目範圍內進行清拆前登記(又稱「凍結登記」)下記錄在案的非住用寮屋住戶,如符合上述登記資格(即2018年5月10日或以前居於該非住用寮屋),會自動被視作在自願登記計劃下成功登記,無需另行遞交申請,以減少重覆工序。現時已有超過200個屬此類自動被視作成功登記的非住用寮屋住戶,因受政府發展清拆影響而獲得安置補償。
地政總署重申,對於已成功於自願登記計劃下登記的住戶,雖然署方不會因其寮屋由非住用用途改作居住用途而進行執管,然而有關構築物須繼續遵從有關牌照及/或現行寮屋管制政策下對持牌或已登記寮屋的其他規定,包括不得擴大或加建,亦不得未經批准下改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