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地區單方面對大陸產品出口採取歧視性的禁止、限制等措施,違反了《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規定。根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按規定和程序決定,中止《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部分產品關稅減讓。希望台灣地區採取有效措施,取消對大陸的貿易限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對原產於台灣地區的附件所列丙烯、對二甲苯等12個稅目進口產品,中止適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框架協議》協定稅率,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