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
(2024年1月19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第23號)
《廣東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促進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24年1月1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1月19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新型工業化,建設製造強省,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製造業產業發展與平台建設、投資促進與企業發展、要素配置、服務保障等與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相關的活動。
第三條 促進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應當遵循市場主導、政府引導、改革引領、開放融合、創新驅動、區域協調的原則,堅持以科技創新引領現代化產業體系建設,推動製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融合化、集群化發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製造業高質量發展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的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
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應當明確發展目標和主要任務,統籌優化製造業布局,推進珠三角地區與港澳、粵東粵西粵北地區與粵港澳大灣區、本省與國內國際重點區域的協同聯動。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促進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服務和管理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財政、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促進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促進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解讀,弘揚企業家精神和工匠精神。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工業遺產、工業博物館、工業展覽館、工業旅遊示範基地等工業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
鼓勵企業、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參與工業文化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工業文化宣傳推廣。
鼓勵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製造業公益宣傳,營造促進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輿論氛圍。
第七條 支持各類市場主體投資製造業領域,加強技術改造與創新。
鼓勵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科研機構、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組織開展製造業相關的政策諮詢、協同創新、產業分析、交流合作等活動。
第二章 產業發展與平台建設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鞏固提升戰略性支柱產業,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科學謀劃未來產業,推動傳統產業提質升級,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打造先進製造業集群和特色優勢產業集群。
鼓勵和引導製造業企業圍繞產業集群的共性製造環節,建設共享工廠,滿足產業集群的共性製造需求。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產業基礎再造和重大技術裝備攻關,增強本省製造業在核心基礎零部件及元器件、關鍵基礎軟件、關鍵基礎材料、先進基礎工藝、產業技術基礎和關鍵技術裝備等領域的影響力和控制力,推動軟硬件同步突破,提升產業鏈供應鏈韌性和安全水平。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實施重點領域研發計劃,加快產業關鍵核心技術突破和推廣應用。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能源和原材料保供穩價長效機制,提升戰略性能源資源供應保障能力。
省人民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專利導航決策機制,優化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構築重點產業技術專利池,引導製造業企業儲備布局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知識產權和標準必要專利。
第十條 加強粵港澳大灣區製造業發展的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提升大灣區市場一體化水平,優化區域功能布局,促進製造業優勢互補、緊密協作、聯動發展。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積極支持新一代移動通信網絡、光纖網絡建設,統籌數據中心、超算中心等新型基礎設施建設和應用,提升製造業數字化轉型的支撐能力。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技術和製造業深度融合,支持工業互聯網平台聯合數字化轉型服務商提供系統解決方案和數字產品、服務,指導製造業企業實施網絡和數據安全分類分級管理,提高網絡安全防護和數據安全保護能力,推動製造業企業和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深入實施綠色製造工程,加快製造業綠色低碳轉型,推動重點行業節能降碳,建設綠色低碳工業園區。
鼓勵製造業企業開展低碳、零碳、負碳等先進適用技術研發和推廣應用,加強工業固體廢物和可再生資源循環利用,發展綠色循環經濟。支持製造業企業使用新能源,提升能源利用效率。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發展智能製造,培育推廣智能化生產方式,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
鼓勵製造業企業研發、應用智能裝備和智能產品,提升生產過程智能化水平。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推動現代服務業與先進製造業融合發展,促進現代物流、電子商務、現代金融、研發設計、檢驗檢測、知識產權交易等生產性服務業發展,推動生產性服務業平台建設,支持服務型製造等新型產業形態發展。
鼓勵和支持企業建設工業設計平台載體,推動工業設計賦能製造業。
加快建設與產業布局相匹配、產業體系相融合、產業發展相適應的現代法律服務體系,推動生產性法律服務與產業發展相結合。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大型產業集聚區和承接產業有序轉移主平台;建立健全對口幫扶協作機制,在產業合作、園區建設、招商引資、園區配套服務和營商環境共建等方面加大建設和支持力度;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工業園區承接珠三角地區產業有序轉移,優化製造業區域發展布局。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推進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省產業園等製造業發展載體建設。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工業園區考核體系。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工業園區在要素供給、科技創新、基礎設施建設、企業發展等方面提供支持,引導製造業企業集中進入園區發展,加強園區安全生產管理,推進產城融合和園區特色化、綠色化發展。
支持地級以上市、縣級人民政府之間利用各自比較優勢,創新跨區域產業合作模式,推動工業園區合作共建、共擔成本、共享利潤。
第十七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推動重大科研基礎設施與大型科研儀器向製造業企業開放共享,支持科研機構、高等學校與製造業企業開展合作研發。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推動產業創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製造業創新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產業技術基礎公共服務平台、中試驗證平台等新型製造業創新平台建設,支持企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和工程化技術研發攻關、承擔重大科技項目和重大技術裝備創新發展工程,促進製造業創新成果產業化。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推動質檢中心、產業計量測試中心、技術創新基地和質量標準實驗室建設,支持製造業創新發展。
第三章 投資促進與企業發展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製造業重點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完善製造業重點項目庫並實施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支持技術改造,推動製造業設備更新、工藝升級、數字賦能、管理創新,鼓勵和引導製造業企業開展數字化、綠色化、智能化改造。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實際需要統籌安排資金支持製造業企業開展技術改造。
支持企業採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對現有設施、工藝條件及生產服務等進行改造提升,通過增資擴產、軟硬件一體化改造等手段提升競爭力。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强製造業招商引資統籌協調和組織管理,建立專門招商隊伍或者委託社會化、專業化、市場化運營的機構,實施產業鏈精準招商。
省人民政府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科技、自然資源、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建立全產業、可視化、智慧化的招商引資對接平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招商引資對接平台,及時發布並更新招商引資政策以及園區、土地、項目等信息,實現招商引資數字化。
第二十一條 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製造業企業梯度培育機制,支持鏈主企業、單項冠軍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創新型中小企業等製造業企業發展。
第二十二條 充分發揮大型企業、鏈主企業的牽頭引領作用,支持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之間、產業鏈上下游企業之間的協同合作,通過項目投資、技術對接等方式,促進製造業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三條 強化製造業企業創新主體地位,支持其設立研發機構、加大研發投入、引進和培養科技人才。支持構建創新聯合體,加強企業主導的產學研深度融合,推動產業鏈上下游企業聯合創新。
第二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製造業發展激勵和風險補償機制,推動首台(套)重大技術裝備、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軟件等示範應用。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重點領域產業基礎質量攻關,提升關鍵環節、關鍵領域質量管控水平。
支持製造業企業建立健全產品質量管理制度,引導企業強化質量設計和過程控制,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實行首席質量官制度。
支持製造業企業主導或者參與制定、修訂國際標準和國家標準。鼓勵製造業企業和行業協會、產業技術聯盟等制定滿足市場需要、適應技術發展方向的企業標準和團體標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適合區域和產業特點的品牌培育機制。
支持製造業企業強化品牌設計與運營,實施以產品和服務質量為基礎的品牌發展戰略。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擴大開放空間,深化開放領域,引導外資投向先進製造業和高新技術產業,支持製造業企業拓展國際市場。
第四章 要素配置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要素市場制度,加快數據等新型要素市場培育,加强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土地、勞動力、資本、技術、數據等要素資源的合理高效配置。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開展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綜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製造業要素資源差別化配置的重要依據。綜合評價指標由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制定。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實際安排財政資金支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統籌用好資金,保障製造業高質量發展規劃編制、招商引資、文化推廣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支持製造業發展的政策性基金。
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模式設立或者參與設立產業發展、風險投資等基金支持製造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採取下列措施支持製造業高質量發展:
(一)利用風險補償、政府性融資擔保等激勵措施,鼓勵金融機構提高對製造業貸款投放比重,加強對製造業企業和重點項目的中長期貸款支持,加大首次貸款、普惠小微貸款、綠色貸款、融資租賃等支持力度;
(二)鼓勵發展產業鏈與供應鏈金融模式,促進產業鏈與供應鏈內信用資源流轉,支持製造業企業資金融通需求;
(三)加大製造業領域的債券融資服務力度,增強結構性貨幣政策工具等對製造業發展的支持;
(四)培育發展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專業評估市場,支持製造業企業以知識產權、應收賬款、股權等資產融資;
(五)鼓勵保險機構提供保險資金支持、融資增信、風險保障等金融服務;
(六)建立與交易所、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的聯動機制,推動符合條件的製造業企業上市、掛牌、發債。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應當統籌製造業發展需求,保障製造業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安排製造業項目用地指標。符合條件的先進製造業項目用地指標由省統籌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結合本地實際劃定工業用地控制線,明確工業用地控制線範圍內總用地面積占本地區規劃建設用地總面積的最低比例,以及工業用地面積占工業用地控制線範圍內總用地面積的最低比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合理統籌、科學規劃、規範推進低效用地再開發,支持工業用地集中成片改造開發,盤活存量用地,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在推進舊工業區、舊廠房改造時,應當嚴格管控工業用地用途變更。
第三十三條 支持工業用地長期租賃、先租後讓、彈性年期出讓。
製造業企業在工業性質國有建設用地上已確權登記的廠房、倉庫等物業,其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及房屋所有權可以按照規定申請辦理分割。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製造業項目合理用能需求,採取減少供應層級等措施降低製造業企業用電、用水、用氣成本。
第五章 服務與保障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優化製造業發展環境,健全並落實公平競爭審查制度,保障各類製造業企業平等參與要素資源配置,依法保護企業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保護企業經營者人身和財產安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對製造業企業利益、權利義務、正常生產經營有重大影響的政策,應當事先徵求相關企業的意見。對可能增加企業成本、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政策調整,應當合理設置適應調整期。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暢通常態化政企溝通聯繫渠道,建立本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與製造業企業等市場主體代表定期面對面協商溝通機制,採取多種方式及時聽取製造業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和訴求,並依法幫助其解決問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實行製造業重點項目聯繫服務制度,協調解決項目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提供便捷高效的政務服務,推動製造業項目立項、用地審批、能評環評、市政公用服務連接等全流程一次性辦理,降低製造業企業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完善優惠政策免於申報的工作機制,通過信息共享、大數據分析等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製造業企業實行優惠政策免予申報、直接享受;確需製造業企業提出申請的優惠政策,應當簡化申報手續,推行全程網上辦理,實現一次申報、快速兌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及時、準確向製造業企業推送惠企、紓困幫扶等政策,並給予指導幫助。
第三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製造業高質量發展決策支持體系,完善製造強省建設專家諮詢委員會運行機制。
支持促進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新型智庫建設,為製造業發展的相關規劃、技術創新、平台與項目建設、體制機制創新等提供智力支持。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製造業人才的培養、引進和使用力度,集聚戰略科學家,加強一流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青年科技人才、卓越工程師、大國工匠、高技能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對製造業企業家的培訓。
支持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科研機構、產業鏈上下游企業等組建行業產教融合共同體。支持建設高水平職業學校(含技工學校)和現代產業學院,完善項目制、學徒制、工學交替等技能人才培養模式。
支持符合條件的製造業企業按照規定開展職業技能等級認定和職稱評審。
第四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政務服務和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製造業信息平台,實現製造業、生產性服務業等行業數據互通。
第四十二條 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綜合考核納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年度績效考核。
第四十三條 鼓勵和支持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情況,在法治框架內積極探索促進製造業高質量發展的改革措施;對探索中出現失誤或者偏差,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予以免責或者減輕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