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2月27日,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青海省委原常委、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書記、副主任李傑翔受賄一案,對被告人李傑翔以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李傑翔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21年,被告人李傑翔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土默特右旗委書記,包頭市委常委、副市長,通遼市委常委、副市長,呼和浩特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理市長、市長,內蒙古和林格爾新區黨工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通遼市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獲取財政補貼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8823萬餘元。
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傑翔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鑑於李傑翔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部分受賄犯罪系未遂,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到案,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