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8日)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刊憲。草案分為九個部分,包括叛國;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作為;與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與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維護國家安全機制及相關保障;以及相關修訂等。
草案提出,叛亂罪、叛國罪一經定罪,可被判處終身監禁;公開表明意圖犯叛國罪,可被判監14年;煽動意圖罪,可被判監7年,如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加刑至可被判監10年等。
至於非法披露國家秘密可判囚10年,同時列明「公眾利益」的免責辯護,但條件是相關披露涉及嚴重影響政府依法執行職能,或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眾健康構成嚴重威脅。而作出披露所照顧的公眾利益,明顯重於不作出披露的公眾利益;相關披露亦不可超逾所需範圍。
草案又建議警方可向法庭申請延長涉嫌危害國家安全者的羈留期限,由48小時延長至七日,如有需要可以再申請額外延長多七日。法庭會考慮警方是否正努力並迅速地進行調查,而調查按理不能在有關申請日期前完成;以及被捕人在沒有被落案起訴下被羈留,對保存罪證或對訊問被捕人以取得相關證據,是否屬於必要。
另外,從事間諜活動人士,如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致使無人工具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包括透過電子或遙距方式作出上述作為);或取得(包括以截取通訊方式取得)、收集、記錄、製作或管有旨在對或擬對境外勢力有直接或間接用處的任何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或將之傳達予任何其他人。該人即屬犯罪,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