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個法案委員會今日(10日)繼續審議有關《基本法》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草案提到,間諜活動的作為包括「接近、查察、從上方或下方越過、進入或接達禁地、或出現於毗鄰禁地之處」。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表示,間諜活動要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如經過影相並不構成罪行,又指有軍事禁區位於山上,如市民行山時誤闖,行為雖已違法,但是否檢控要視乎不同因素,警告亦可以是一種處理方式。
鄧炳強又指,拍攝有關禁地並無意圖危害國家安全,並不會違法,不過當局補充,如拍攝後將素材出售予第三者,對方有意危害國家安全,又涉及國家秘密等,可觸犯條例下其他罪行。
保安局副秘書長廖李可期說,如禁地有清楚告示列明是禁地,相信公眾不會隨意行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