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子文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日前正式刊憲並提交立法會進行首讀和二讀,立法會連日來亦加班加點的審議條例。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不但全面堵塞了香港在國家安全上的漏洞,而且在具體法例上充分平衡了國家安全需要,以及對人權自由、香港發展的保障,充分顧及了香港高度自由的經濟、與國際社會聯繫緊密的實際情況和現實需要,對於行使執法權力清晰訂明條件及限制,並且廣泛汲取了國際社會訂立國家安全法例的經驗,令法例完全符合保障人權自由的國際標準,令香港市民放心,也令國際社會安心。
與西方的維護國家安全法例相比,香港的法例更加克制,更加寬嚴有度,根本不存在所謂「誤入法網」的問題,各界應該全力支持法例早日通過,讓香港早日告別國安不設防,可以一心一意發展經濟民生。
尊重和保障人權
毋庸諱言,《條例草案》不但受到香港各界關注,更受到海外內輿論的注視,法例既要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也要積極回應各方的合理關切,特別是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會,國際化、「聯通世界」是香港安身立命的根本,保持香港與國際社會的緊密聯繫,直接關係香港的核心競爭力。這次政府提出的草案,明顯充分考慮到各界的關注,在具體條文上力求在維護國家安全和保障權利自由及經濟發展之間取得適當平衡。
例如草案在界定罪與非罪的邊界時訂立了比較高的入罪門檻,並對特定罪行設定了免責辯護和排除情形。同時,草案為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的罪行加入「免責辯護」,即若確立在罪行發生時涉事者對有關資料洩露並不知情,可做免責辯護;在這項罪行下,草案還引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理由,若涉事者可證明揭露內容將嚴重影響特區政府依法執行職能、或對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公共健康嚴重威脅,則可作為抗辯理由。草案並對行使執法權力清晰訂明條件及限制;同時積極借鑒普通法地區的立法經驗。這些都顯示草案廣泛汲取了各界的意見,尤其為非法披露國家秘密的罪行引入公眾利益作為辯護理由,這些都符合國際標準,體現對人權自由的保障。
對於外界關注的罪行定義等問題,草案清晰界定了各項罪行,針對備受坊間關注的「國家秘密」議題,《條例草案》詳細規定,有關資料、文件、物品必須屬於《條例草案》規定的7個特定領域,而且必須符合在沒有合法權限下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實質要件,才構成「國家秘密」;行為人須明知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某資料、文件或其他物品屬或載有國家秘密,才可能觸犯該罪行,所謂「無心之失」不會成為入罪的理由。至於《條例草案》亦列明豁免條款,包括在不知情或者沒有採取任何步驟的情況下,知悉或得到有關資料,就不會觸犯有關罪行。彰顯對人權的尊重和保障。
有力維護國家安全
當然,草案既對人權自由有充分的維護,但對於損害國安的所為也要有力規管,坊間有意見指叛國罪或叛亂可判囚終身監禁,是量刑太重云云。這種說法並不準確,首先叛國、叛亂在全世界都屬於最嚴重的罪行,對社會造成災難性的影響,不重罰不可能彰顯其罪行,也不可能在社會上產生震懾力。在懲處方面,對於顛覆國家及恐怖活動罪,或向政府發動戰爭,在美國及新加坡都可判處死刑;而澳洲、加拿大、英國等國對於叛國罪都可處以最高終身監禁的刑罰,與香港草案刑罰類近,而這些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甚至較香港更多。
比較而言,香港草案的寬嚴程度已是相當合理,在針對國安重罪中,需要引入重刑以產生足夠阻嚇力,針對一些香港突出的國安問題,例如一些反中分子非法披露處理涉及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的人的個人資料,有關罪行也作出了明確的規管。但同時,對罪行的定義、對於人權自由、對於商業經營的保障上,草案亦作出了有力的保障,設立了各種排除條款。
現今國際地緣政治複雜多變,完成第二十三條立法具有必要性、急切性,早一日完成立法,就可以令反中亂港勢力再不會心存僥幸,在香港煽風點火,香港社會也就能真心全力發展經濟。立法已經到了最後大直路,立法會以及香港各界更應把立法工作做好,把20多年未履行的憲制責任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