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被廉政公署落案起訴的社會福利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今日(2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承認向一名私家安老院經營者收賄83000元,以轉介瑪嘉烈醫院的出院病人入住對方的安老院。該名早前已認罪的安老院經營者,今日亦承認經修訂的控罪。
邱俊和,58歲,社署助理社會工作主任;李麗珍,51歲,樂年護老院經營者,同承認一項經修訂的串謀使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及《刑事罪行條例》第159A條。
裁判官李志豪將案件押後至5月3日求情及判刑。兩名被告獲准保釋。
案情透露,案發時邱俊和派駐瑪嘉烈醫院荔景大樓(荔景大樓)醫務社會服務單位,負責安排出院的年長病人入住安老院接受復康治療。他須遵守相關指引,只能提供社署註冊安老院名單予病人自行揀選安老院,不得對該名單上任何安老院表明偏好,或建議病人揀選由其家屬或私交好友營運的安老院。
樂年護老院是社署註冊安老院名單上其中一所私人安老院,由李麗珍擔任股東兼董事的公司經營。
二人承認於2018年5月至2022年9月期間分別行賄及收賄,以轉介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至樂年護老院。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發現邱俊和於案發四年多期間,先後安排共33位荔景大樓的出院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其中三分之一病人的家屬指,邱俊和向他們推薦樂年護老院。
廉署調查又發現,邱俊和在轉介其中14名病人入住樂年護老院時,向李麗珍收取了賄款83000元。
廉署發言人表示,公務員不可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在履行職務時必須持廉守正,以維護公眾利益。廉署亦提醒各界,貪污屬嚴重罪行,切勿行賄公務員以換取協助或優待。
社署在廉署調查案件期間提供全面協助。
控方今日由高級檢控官戚雅琳代表出庭,並由廉署人員彭鏡宇協助。(圖為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