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計劃明年上半年提交條例草案,修訂《僱傭條例》,將以往俗稱「4-18」的連續性合約規定修改為「4-68」,即連續4個星期受聘於同一僱主合共滿68小時,便受到相關僱傭條例保障。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孫玉菡今日( 30日 )出席一個活動後見傳媒時表示,勞工顧問委員會(勞顧會)已就修訂達成共識,並在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進行討論,明年上半年將有關修訂法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是較穩妥、合適和合理的時間。
孫玉菡指出,由「4-18」——即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四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工作18小時或以上便視為以「連續性合約」受僱,變成「4-68」其實改動不多,只是把4星期工時合併計算,總和達68小時或以上便屬「連續性合約」,換算為每星期計算即平均工作17小時,差距只是一小時。「對老闆而言變化不大,但須公平,現行制度下不時有員工投訴其首三星期工時很長,到第四星期忽然縮短,這情況便對員工不公平。」
孫玉菡續指,經勞顧會討論後變成「4-68」對勞資雙方都好。事實上受影響員工數目不特別多,估計有關規定對整個市場額外支出約1.5億元,其實是很小的數目,但會為希望受惠於「連續性合約」的員工帶來實質改變。(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