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護署已於4月1日實施適用於動物售賣商牌照售賣貓隻的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規定售賣商只可售賣從認可來源取得的貓隻,並須為所有供售賣的貓隻植入晶片。
漁護署發言人2日表示,新引入的牌照條件及營業守則旨在加強動物售賣商出售貓隻的規定,以保障公眾衞生及動物福利。
新引入的牌照條件規定寵物店只可從下列途徑取得供售賣的貓隻:合法進口本港、其他持牌動物售賣商、私人貓主。
發言人說:「所有動物售賣商均須備存所有詳列貓隻來源的文件,以供漁護署或獲授權機構查閱。漁護署會繼續加強與私人執業獸醫溝通,協助他們了解新安排。」
漁護署會加強巡查動物售賣商。動物售賣商如被發現違反牌照條件或營業守則,可被罰款及/或吊銷牌照。
漁護署提醒市民,所有持牌動物售賣商出售的貓隻必須已植入晶片。(新華社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