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就《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作為中央金融工作會議之後出台的金融領域首部行政法規,《非銀行支付機構監督管理條例》於去年底正式公布,並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條例》規定了非銀行支付機構設立、變更、終止等行政許可事項,《實施細則》明確非銀行支付機構行政許可事項的範圍、許可條件、審批流程等,合理適度提高註冊資本和淨資產要求,並對收費調整公示、交易記錄保管時限等作出明確規定。
目前全國共有183家非銀行支付機構,非銀行支付機構年交易量超1萬億筆、金額近400萬億元。
據悉,《實施細則》的施行預計不會影響用戶的支付體驗和當前業務的連續性。對現有支付機構而言,比較關心的細則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實施細則》明確了支付機構換證過渡期安排,最長接近5年。二是確保存量支付機構平穩過渡,不改變原有支付業務許可範圍。三是根據支付市場快速發展實踐,在充分溝通基礎上合理適度提高註冊資本和淨資產要求,並明確存量支付機構在其支付業務許可證有效期滿前滿足註冊資本和淨資產要求即可,給予較為充足的過渡期限,提升支付機構風險防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