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稅務局、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寶安區稅務局聯合南山區、寶安區財政、市場監管、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於17日印發《關於明確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對前海15%企業所得稅優惠享受主體「實質性運營」認定條件進行明確。
此前,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已擴展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全域。此次《公告》,明確了政策優惠享受主體在前海合作區實質性運營的認定條件,在穩定市場主體預期的同時避免空殼公司違規享受稅收優惠,服務合作區高質量發展。
根據《公告》,註冊在合作區的居民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產業項目的,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在合作區,屬於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對於僅在合作區註冊登記,其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任一項不在合作區的居民企業,不屬於在合作區實質性運營,不得享受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而言,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不符合實質性運營:一是不具有生產經營職能,僅承擔對合作區外業務的財務結算、申報納稅、開具發票等功能;二是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不一致,且無法聯繫或者聯繫後無法提供實際經營地址。
為加強監管,前海稅務局和寶安區稅務局將分別對本轄區享受優惠政策企業的實質性運營情況進行後續管理,對當年度新增享受的企業實施「全覆蓋」核查,對存量企業按照一定比例抽查。(深圳特區報記者 段琳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