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9日,商務部發布公告稱,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據介紹,共聚聚甲醛具有機械強度高、高耐疲勞性、高耐蠕變性等良好的力學綜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銅、鋅、錫、鉛等金屬材料,可直接用於或經改性後用於汽車配件、電子電器、工業機械、日常用品、運動器械、醫療器具、管道管件、建築建材等領域。
全文如下:
商務部公告2024年第18號 關於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的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以下簡稱商務部)於2024年4月22日收到雲南雲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國家能源集團寧夏煤業有限責任公司、開封龍宇化工有限公司、兗礦魯南化工有限公司、唐山中浩化工有限公司、中石油內蒙古新材料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申請人)代表中國大陸共聚聚甲醛產業正式提交的反傾銷調查申請,申請人請求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調查。商務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有關規定,對申請人的資格、申請調查產品有關情況、中國大陸同類產品有關情況、申請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產業的影響、申請調查國家(地區)有關情況等進行了審查。
根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和商務部的初步審查,申請人共聚聚甲醛產量在2021年、2022年和2023年占同期中國大陸同類產品總產量50%以上,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一條和第十三條有關中國大陸產業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規定。同時,申請書中包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反傾銷調查立案所要求的內容及有關證據。
根據上述審查結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商務部決定自2024年5月19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立案調查及調查期
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商務部對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本次調查確定的傾銷調查期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產業損害調查期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被調查產品及調查範圍
調查範圍:原產於歐盟、美國、台灣地區和日本的進口共聚聚甲醛
被調查產品名稱:共聚聚甲醛,又稱聚氧亞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
英文名稱: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稱通常被簡稱為POM Copolymer
化學分子式:
-[CH2-O]n-[CH2-O-CH2-CH2]m-(n>m)
物理化學特性:
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CH2-O-主鏈及-[CH2-O-CH2-CH2]-嵌鍵(按重量計-CH2-O-含量大於50%)的熱塑性樹脂,且同時滿足以下各項性能指標:
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機械強度高、高耐疲勞性、高耐蠕變性等良好的力學綜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銅、鋅、錫、鉛等金屬材料,可直接用於或經改性後用於汽車配件、電子電器、工業機械、日常用品、運動器械、醫療器具、管道管件、建築建材等領域。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23)》:39071010、39071090。這兩個稅則號項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產品不在本次調查範圍之內。
三、登記參加調查
利害關係方應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向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參加調查的利害關係方應根據《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國大陸出口或進口本案被調查產品的數量及金額、生產和銷售同類產品的數量及金額以及關聯情況等說明材料。《登記參加調查的參考格式》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
利害關係方登記參加本次反傾銷調查,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並根據商務部的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本公告所稱的利害關係方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十九條規定的個人和組織。
四、查閱公開信息
利害關係方可在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電話:0086-10-65197878)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本案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的非保密文本。調查過程中,利害關係方可通過相關網站查詢案件公開信息,或到商務部貿易救濟公開信息查閱室查找、閱覽、抄錄並複印案件公開信息。
五、對立案的評論
利害關係方如需對本次調查的產品範圍及申請人資格、被調查國家(地區)及其他相關問題發表評論,可於本公告發布之日起20天內將書面意見提交至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六、調查方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商務部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有關利害關係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為獲得本案調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務部通常在本公告規定的登記參加調查截止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利害關係方發布調查問卷。利害關係方可以從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下載調查問卷。
《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案國外(地區)出口商或生產商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的結構和運作、被調查產品、對中國大陸的出口銷售、國內(地區內)銷售、經營和財務等相關信息、生產成本和相關費用、估算的傾銷幅度及核對單等內容。《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案中國大陸生產者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況、同類產品情況、經營和相關信息、財務和相關信息、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等內容。《共聚聚甲醛反傾銷案中國大陸進口商調查問卷》詢問信息包括公司基本情況、被調查產品貿易和相關信息等內容。
利害關係方應在規定時間內提交完整、準確的答卷。答卷應當包括調查問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
七、信息的提交和處理
利害關係方在調查過程中提交評論意見、答卷等,應通過「貿易救濟調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電子版本,並根據商務部要求,同時提交書面版本。電子版本和書面版本內容應相同,格式應保持一致。
利害關係方向商務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可向商務部提出對相關信息進行保密處理的請求並說明理由。如商務部同意其請求,申請保密的利害關係方應當同時提供該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應當包含充分的有意義的信息,使其他利害關係方能對保密信息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應說明理由。如利害關係方提交的信息未說明需要保密的,商務部將視該信息為公開信息。
八、不合作的後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務部進行調查時,利害關係方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係方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商務部可以根據已經獲得的事實和可獲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九、調查期限
本次調查自2024年5月19日起開始,通常應在2025年5月19日前結束調查,特殊情況下可延長6個月。
十、商務部聯繫方式
地址:北京市東長安街2號
郵編:100731
商務部貿易救濟調查局
電話:0086-10-65198740 65197586
傳真:0086-10-65198172
相關網站: 商務部網站貿易救濟調查局子網站(trb.mofcom.gov.cn)
商 務 部
2024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