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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許單位改建劏房用作賣淫 警方觀塘拘捕26人包括17名業主

容許單位改建劏房用作賣淫 警方觀塘拘捕26人包括17名業主

責任編輯:蔣璐 2024-05-31 14:57:56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觀塘市中心有業主為高昂租金回報,把單位改建成劏房,再租給賣淫集團經營。警方本月展開代號「降獸」行動,打擊區內賣淫活動,共拘捕26人,包括9名內地女子(35至51歲),涉嫌「違反逗留條件」;其餘17人為出租劏房單位的業主,涉嫌「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

    觀塘警區特別職務隊督察姜姵瑩表示,警方留意到有業主將觀塘市中心的舊樓單位改建成多個細小的劏房,出租給賣淫集團,月租2萬至2.5萬元不等。賣淫集團成員則大量租用這些劏房作為賣淫場所。過去一年,警方多次向相關業主發出警告信,要求他們不要容許單位被用作賣淫用途,否則會承受相關法律責任。惟部分業主沒有理會,仍容許名下單位用作賣淫。為進一步遏止觀塘市中心內的街頭賣淫活動,警方從源頭打擊未有遵從警告的業主。

    本月20日,警方聯同入境處在觀塘區展開行動,在市中心劏房單位拘捕8名持有雙程證的內地女子(35至51歲),涉嫌「違反逗留條件」;同日在全港各區拘捕10名業主,包括6男4女(30至75歲),涉嫌「出租/容許處所用作賣淫用途」。至5月30日再度聯同入境處拘捕一名持雙程證40歲女子,同样涉「違反逗留條件」;同日亦在香港各區以「出租/容許處所用作賣淫用途」罪拘捕7名業主,包括4男3女(33至61歲)。兩次行動共拘捕9名性工作者及17名劏房單位業主。

    警方重申,相關行動將會繼續,全力打擊區內賣淫集團,遏止街頭賣淫活動所衍生的社區問題。警方呼籲,業主千萬不要以為自己非直接把單位租予性工作者便可以置身事外,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45條,任何人身為業主、處所的租客、佔用人或掌管人,准許或容受處所全部或部分經常用作賣淫,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判處監禁7年。(記者 區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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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塘警區特別職務隊督察姜姵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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