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廣州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法的通知》(以下簡稱「廣州車牌新政」)發布。
新政規定,每年普通車車牌指標的配置額度為8萬個,搖號4萬個、競價4萬個,按月度平均分配,並不得跨周期配置。單位指標占配置額度的10%,個人指標占配置額度的90%。
參加增量指標搖號累計次數達72次以上的個人,可直接申領普通車增量指標,不佔用配置額度。
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新能源車增量指標無額度限制,無需搖號直接配置。
此外,「階梯搖號」政策有變,新政明確累計參加搖號12次(含)以內未中籤的,為1個搖號基數序號;每多參加搖號12次未中籤的,增加1個搖號基數序號,以此類推。此前,廣州車牌階梯搖號為每累計參加24次搖號可增加1個搖號基數序號,且最多可同時持有4個基數序號。
這意味着,廣州車牌新政實施後,每搖號12次可增加1個搖號基數序號,已累計參與72次搖號的申請者,可直接申領車牌指標,無需再次搖號。
此外,車牌新政正式取消對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車牌指標的居住登記和醫保門檻。近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滿24個月的非本市戶籍人員,就可以申請普通車增量指標。
具體通知如下:
各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廣州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交通運輸局反映。
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4年5月29日
廣州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大氣污染,加強交通秩序治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州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本市道路交通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小客車施行指標管理。
第三條 小客車指標分為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
增量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用於新增小客車登記的指標,包括普通車增量指標、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新能源車增量指標。
更新指標是指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更新後,按照本辦法規定用於更新後車輛辦理登記的指標。
其他指標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直接申領的指標。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節能車是指工業和信息化部《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產品綜合工況燃料消耗量與國家標準《乘用車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中對應限值相比小於60%的非插電混合動力小客車。具體由車輛生產企業提出申請,經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交警等部門聯合會商確認。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車是指符合工業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2022年10月1日起《道路機動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所列的純電動、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和燃料電池小客車,以及國家有關部門明確標註的進口新能源小客車。
本辦法所稱普通車是指除前述節能車、新能源車以外的其他小客車。
第五條 增量指標的配置周期、額度及方式如下:
(一)增量指標以1個自然年為1個配置周期。普通車增量指標每個周期配置額度為8萬個,按月度平均分配,並不得跨周期配置。參加增量指標搖號累計次數達72次以上的個人,可直接申領普通車增量指標,不佔用配置額度。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新能源車增量指標無額度限制。
(二)每個配置周期內,以搖號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以競價方式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為4萬個。單位指標占配置額度的10%,個人指標占配置額度的90%。
(三)節能車增量指標和新能源車增量指標直接配置。
第六條 小客車指標的配置額度、方式以及申領使用要求等需要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商務、公安交警等部門,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以及我市小客車保有量狀況、道路交通和環境承載能力、節能車和新能源車的應用情況等提出調整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小客車指標調控的統籌、協調,組織實施本辦法。
市小客車指標調控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指標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受理指標申請,歸集與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組織指標配置,公布指標配置結果,出具指標證明文件等工作。
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車輛登記,並及時將有關信息反饋指標管理機構。
第二章 指標申請
第八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取得本市小客車指標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指標應當在指標管理機構指定網站提出申請。需要到場簽認或者提供書面資料的,以及不具備上網條件或者上網能力的,申請人應當到指定的服務窗口辦理相關業務。
指標管理機構因故需對申請方式進行調整的,應當提前3日向社會公布。
第十條 申請普通車增量指標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選擇增量指標配置方式,獲取申請編碼;
(二)資格審核通過後,確認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
(三)憑有效編碼,通過搖號或者競價取得增量指標。
個人只能獲得1個申請編碼。1個編碼每期配置只能對應1種指標配置方式。
每月13日之後提出的增量指標申請,納入次月指標配置。
單位和個人需要改變增量指標配置方式的,應當撤銷原申請後重新提出申請。需要撤銷或退出增量指標配置申請的,應當在指標配置當月20日之前提出。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申請信息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登錄指定網站或者到指定的服務窗口進行變更。
第三章 增量指標申請資格
第十二條 單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普通車增量指標:
(一)持有有效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納稅狀態正常,上一年度(註冊登記不滿1年的,自註冊登記當月至指標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機關實際繳納稅款共計1萬元以上;
(二)持有有效的加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登記證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三)向本市稅務機關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的企業,其固定資產投資統計表中上一年度在本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超過5000萬元或者在其他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超過3億元,並已在統計聯網直報平台申報;
(四)向本市稅務機關實際繳納稅款總額不符合本條第(一)項規定的當年新註冊登記企業,在本市新開工5000萬元以上工業和信息化投資項目或者新開工3億元以上商業投資項目,且已完成投資合同簽訂、項目手續完備,並經指標管理機構向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或商務部門核實。
第十三條 單位年度普通車增量指標的申請編碼總數按照以下規則確定:
(一)上一年度(註冊登記不滿1年的,自註冊登記當月至指標申請前一個月)向本市稅務機關實際繳納稅款共計1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稅款每增加50萬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申請編碼數累計達到8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2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編碼;累計達到12個後,稅款總額每增加1000萬元可以再增加1個編碼。
(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可以申請1個編碼。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組織依法納稅的,可以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確定可申請編碼數量。
(三)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企業,其上一年度在本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累計完成投資5000萬元的或者上一年度在本市其他領域累計完成投資3億元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上一年度在本市工業和信息化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每增加5000萬元或者在本市其他領域累計完成投資額每增加3億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
(四)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企業,其當年在本市新開工工業和信息化項目投資額5000萬元以上或者商業項目投資額3億元以上的,可以申請1個編碼。當年在本市新開工工業和信息化項目投資額每增加5000萬元或者商業項目投資額每增加3億元,可以增加1個編碼。
單位在1個配置周期內取得普通車增量指標後,相應核減該配置周期內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申請編碼數量。
單位3年內有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普通車增量指標的,相應核減該配置周期內的普通車增量指標申請編碼數量。
第十四條 個人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申請普通車增量指標:
(一)住所地在本市;
(二)持有有效身份證明和有效機動車駕駛證;
(三)名下沒有本市登記的小客車,或者名下本市小客車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均登記為「註銷」「達到報廢標準(包含達到報廢標準公告牌證作廢)」或「被盜搶」狀態;
(四)名下沒有持有有效的本市小客車指標;
(五)不具備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六)2年內沒有逾期未使用以搖號方式取得的普通車增量指標。
住所地在本市的情形包括:
1.本市戶籍人員;
2.駐穗部隊(含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人;
3.近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滿24個月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4.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本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繳費達到規定年限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5.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工作,按規定不需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6.持有本省有效人才優粵卡的人員;
7.經市高層次人才工作管理部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
8.持有本市有效人才綠卡的人員;
9.經南沙區認定的外籍和港澳台人才;
10.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並有近2年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信息的港澳台居民、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
11.持有有效《港澳台居民居住證》,近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累計滿24個月的港澳台居民;
12.在本市辦理居留許可連續滿2年,且近2年內每年在本市累計居住9個月以上,並有近2年有效的臨時住宿登記信息的外國人。
非本市戶籍人員申請增量指標時,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費時限計算至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審核結果的前一個月,外地轉入醫保時限不納入累計時限,重複參保期間不重複計算時限。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辦理節能車登記的,可憑車輛信息直接申領節能車增量指標。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需要辦理新能源車登記的,可憑車輛信息直接申領新能源車增量指標。
第十七條 指標管理機構歸集指標申請,並於每月12日24時之前將已取得申請編碼但未經審核的申請人信息分別發送到市公安、醫保、市場監管、稅務及其他相關部門進行資格審核。
第十八條 市公安戶政部門負責審核申請人本市戶籍信息以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證信息;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審核港澳台居民、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外國人的身份信息、居留許可和在穗居住情況;市公安交警部門負責審核車輛信息和個人的駕駛證件信息;市醫保部門負責審核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繳費信息;市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信息;市稅務機關負責審核納稅信息。
第十九條 市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人信息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和未通過審核的原因及時反饋指標管理機構。需要提請非市屬單位配合審核的,非市屬單位審核時間不計入前述審核期限。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歸集各審核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對通過全部審核的,確認其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對未通過審核的,應註明原因。
第二十條 指標管理機構於每月23日前根據審核部門反饋的審核結果情況,在指定網站向申請人公布資格審核結果。申請人對資格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布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規定程序向指標管理機構提出覆核申請。逾期不提出覆核申請的,視為無異議。經覆核確認通過資格審核、申請編碼為有效編碼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將其有效編碼納入下一期配置。經覆核仍未通過資格審核的,指標管理機構應及時將審核部門的覆核結果反饋至申請人。
第二十一條 單位已獲取普通車增量指標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其有效編碼保留至當年12月31日,保留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滿後自動失效。
個人已獲取普通車增量指標有效編碼未取得指標的,其有效編碼保留6個月,在保留期內自動轉入次月配置。保留期滿後需要延長有效期的,應當在保留期滿前,登錄指定網站或者在指定的服務窗口申請延期,並自資格再次審核通過之日起延長有效期6個月。未及時申請延期的,上述編碼自動失效。
第四章 增量指標管理
第二十二條 普通車增量指標以搖號和競價方式配置。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搖號和競價結束後及時公布搖號和競價結果,並向取得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二十三條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個人有效參加增量指標搖號的累計次數設置搖號階梯,具體通過增加搖號池中的基數序號實現。累計參加搖號12次(含)以內未中籤的,為1個搖號基數序號;每多參加搖號12次未中籤的,增加1個搖號基數序號,以此類推。
第二十四條 參加普通車增量指標搖號和在本辦法實施前參加節能車增量指標搖號均納入累計搖號次數。
第二十五條 同一人擁有多個搖號基數序號參加搖號時,其所對應的任意一個搖號基數序號中籤,則在當期自動取消其他搖號基數序號,即一人僅可中籤一個小客車指標。
第二十六條 已經取得普通車增量指標的個人,已有搖號基數序號清零。
第二十七條 參加指標搖號的累計次數和搖號基數序號數量由系統自動核算,個人可登錄指定網站個人賬號查詢。因身份證件信息改變等原因導致系統自動核算累計參加搖號次數有誤的,可前往指定服務窗口申請校正。
第二十八條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每月12日之前公布當月普通車增量指標的計劃配置數量,並於每月26日組織搖號,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則可順延至下一工作日。搖號由公證機構依法公證。
單位和個人指標分別搖號。
搖號時間或者地點確需發生變化的,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提前3日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或指定服務窗口查詢搖號結果。
第三十條 指標管理機構可以自建系統自行組織競價活動或委託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競價機構承擔競價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十一條 指標管理機構或競價機構應當在每月15日之前發布增量指標競價公告。公告應當包括投放指標數量、競價時間、競價規則、報價和繳款要求以及其他有關注意事項等內容。
第三十二條 申請參加競價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競買人),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競價規則參與競價。
競買人在提出指標申請後,應當按照競價公告規定的時間、方式和要求,以每個申請編碼2000元的標準繳付競價保證金。
每個競價指標設保留價1萬元。
第三十三條 指標管理機構或競價機構每月25日組織增量指標競價,當日如為非工作日可順延至下一工作日。
單位和個人分別競價。
第三十四條 競價採用網上報價方式進行,遵循「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成交原則。當次增量指標投放數量內,按照競買人的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由高到低依次成交;最終有效報價金額相同的,按照報價時間先後順序依次成交。競買人報價金額和時間以競價系統伺服器記錄為準。
競價公告規定的競價時間截止後,指標管理機構或競價機構應當按照競價成交原則計算出競價成交結果,及時向競買人公布競價成交結果。
競價由公證機構依法予以公證。
需要對競買人出價規則進行調整的,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三十五條 競價成交後,買受人應當在競價公告規定時間內繳清競價成交款項。
競價成交款項屬於政府非稅收入,按非稅收入管理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國庫後,除多繳款、重複繳款、錯繳款以及財政部門規定應當辦理退庫手續的其他情形外,將不予退還。
指標管理機構或競價機構應當按競價公告規定的方式和時間向競買人全額退回競價保證金本金和活期利息;但買受人未按規定繳清競價成交款項的,其競價保證金本息按約定不予退還。
第三十六條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在競價成交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公布競價配置結果,並向按競價公告規定繳清競價成交款的買受人出具指標證明文件。
第三十七條 增量指標競價所得收入和不予退還的競價保證金本息全額繳入市本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八條 單位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參加競價。
第三十九條 當月未能成功配置的普通車增量指標,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原配置方式將其納入次月配置。
第五章 更新指標管理
第四十條 單位和個人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辦理轉讓登記、註銷登記、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或者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後,需要更新小客車的,應當自完成前述車輛登記之日起24個月內提出申請,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可以直接取得更新指標。逾期未提出申請的,視為自動放棄本次更新指標申領資格。
第四十一條 機動車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中有達到報廢標準(包含達到報廢標準公告牌證作廢)記錄的,不產生更新指標。
二手車企業名下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辦理轉讓登記、註銷登記、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使用節能車指標辦理登記的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以及使用新能源車指標辦理登記的新能源車,不產生更新指標。
第四十二條 對於已取得節能車指標或新能源車指標的個人,向指標管理機構辦理放棄相關指標手續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可以申請普通車增量指標。
第四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提出更新指標申請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市公安交警部門提供的車輛轉讓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的變更登記信息,或者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信息,以及原車輛登記使用的指標類型等信息實時完成審核,審核合格的出具更新指標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 在本辦法實施前通過普通車指標辦理登記的中型客車,日後可參照小客車相關規定產生更新指標。
第六章 其他指標管理
第四十五條 中央駐穗或垂直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全國各地政府駐穗辦事機構納入計劃管理的小客車需要辦理登記的,憑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批准文件,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四十六條 我國駐外外交人員回國返穗自帶小客車進口的,憑監管地海關出具的監管機動車進口憑證,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四十七條 單位需要辦理專用校車,或者消防、工程救險車輛登記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向有關主管部門核查,符合有關規定的直接核發其他指標。
單位需要辦理救護車輛登記的,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四十八條 單位需要辦理出租車(不含網絡預約出租車)、公共汽電車、教練車、公路客運車、旅遊客運車登記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向有關主管部門核查,符合有關規定的直接核發其他指標。
第四十九條 個人繼承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的,憑人民法院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書,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第五十條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因單位合併、分立或改制等需要辦理轉讓登記的,繼受單位憑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相關文件,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國有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因國有資產劃轉需要辦理轉讓登記的,繼受單位憑資產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單位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被上級單位調回或者調撥到其他下屬單位需要辦理轉讓登記的,繼受單位憑上級單位出具的調撥文件,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其中,企業之間的上下級關係,指企業與其註冊成立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或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的關係。
因本條前三款規定情形辦理車輛轉讓登記後,原車輛登記所有者不能獲得更新指標。
按照本辦法不產生更新指標的車輛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五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被盜搶,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
(一)在公安機關立案,並於2012年7月1日以後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登記為「被盜搶」狀態;
(二)被盜搶車輛在辦理被盜搶登記業務前,在公安交通管理綜合應用平台中沒有達到報廢標準記錄。
被盜搶車輛被追回後,單位和個人應當放棄因車輛被盜搶取得的指標,或者在使用指標新購置的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中擇一辦理轉讓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並承擔全部費用。
辦理車輛轉讓登記、註銷登記或者遷出本市變更登記後,不產生更新指標。
若被盜搶車輛被追回,在解除車輛被盜搶狀態之日起6個月之內未辦理上述登記的,名下使用上述指標新購置車輛和被追回車輛今後均不產生更新指標。
車主應當在車輛登記為「被盜搶」狀態之後24個月內申領指標。逾期未申領的,視為自動放棄。
按照本辦法不產生更新指標的車輛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五十二條 個人因離婚辦理本市小客車轉讓登記的,憑人民法院、民政部門或者公證機構出具的有效文書,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車輛轉讓登記後,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第五十三條 夫妻一方將名下在本市登記的小客車變更至名下無車一方的,憑結婚證等有效證件,可以直接申領其他指標。車輛變更登記後,原車輛登記所有人不能取得更新指標。
第五十四條 按本辦法取得增量指標有效編碼的單位和個人,因成功競拍法院司法拍賣的本市登記小客車,需要辦理轉讓登記的,可以憑法院相關文件直接申領其他指標。車輛辦理轉讓登記後,原車輛登記所有者不能獲得更新指標。
按照本辦法不產生更新指標的車輛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五十五條 使用其他指標辦理登記的專用校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出租車(不含網絡預約出租車)、公共汽電車、教練車、公路客運車、旅遊客運車以及本辦法實施前使用其他指標辦理登記的專用客車(不含旅居車),不產生更新指標。
單位和個人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九條、五十條、五十一條、五十二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規定申領取得其他指標後辦理登記的車輛,日後產生的更新指標類型應與該車輛原登記時使用的指標類型一致。
第五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提出其他指標申請後,指標管理機構應當自收齊相關證明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3個工作日內發放指標證明文件;審核不通過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章 指標使用管理
第五十七條 取得小客車指標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在指定網站自行下載打印或者到指定的服務窗口領取指標證明文件。
第五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購買車輛後,應當憑指標證明文件及時辦理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免稅憑證。之後,依照有關規定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車輛註冊登記。
單位和個人應當憑指標證明文件,依照有關規定到本市公安交警部門辦理以下業務:
(一)車輛轉讓登記;
(二)共同所有人之間的變更登記;
(三)外地轉入本市的變更登記;
(四)遷出本市後的回遷登記,回遷後即改遷的情形除外;
(五)使用其他指標辦理登記的消防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出租車(不含網絡預約出租車)、公共汽電車、教練車、公路客運車、旅遊客運車改變使用性質,以及本辦法實施前使用其他指標辦理登記的專用客車(不含旅居車)改變使用性質。
公安交警部門2012年6月30日之前已受理但未辦結的車輛登記業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五十九條 因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小客車所有權發生轉讓的,申請人在本市辦理小客車註冊、轉讓登記或由外地轉入本市時,需提交已取得的指標證明文件。
第六十條 指標配置結果一經指標管理機構公布,即視為申請人已取得指標。增量指標、更新指標和其他指標有效期12個月,自公布次日起算。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在指標有效期內使用指標,指標使用後即自行失效。逾期未使用指標的,視為自動放棄指標,以競價方式取得指標的競價成交款不予退還。
第六十一條 指標不得借用、租賃、轉讓或繼承。
第六十二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的普通車增量指標,可以用於普通車、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辦理登記。
第六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使用普通車增量指標辦理登記的車輛產生的更新指標,可以用於普通車、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辦理登記。
單位和個人將名下2012年6月30日之前在本市辦理登記的普通車更新為節能車或者新能源車後,產生的更新指標,可以用於普通車辦理登記。
第六十四條 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其他指標,應當用於與申請條件一致的車輛辦理登記。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五條 承擔審核申請信息和查驗指標證明文件職責的相關部門以及競價機構,應當根據本辦法的分工和工作實際,制定本部門的審核標準、工作流程和操作辦法,並切實履行職責。有關單位和人員未按照本辦法要求履行審核、查驗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六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對指標配置過程中的違規行為進行舉報。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指標管理機構、各審核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渠道,及時受理舉報並認真履行檢查職責。
第六十七條 對提供虛假信息、承諾和材料申請指標,偽造、變造指標證明文件以及借用、租賃、轉讓指標的,由指標管理機構取消該申請人的申請資格、收回已配置的指標,3年內不再受理該申請人的指標申請。盜用、冒用他人信息申請指標的,由指標管理機構收回指標,並移交相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追究其責任。
指標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上述相關違規信息。
第九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納入定編管理的車輛,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的相關規定。
第六十九條 市公安交警部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等規定,結合道路交通運行及擁堵情況,適時採取措施對長期在本市指定區域、路段使用的非本市籍小客車的通行進行規範管理,相關規定另行制定發布。
第七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含義:
(一)小客車是指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中機動車規格分類表規定的小型和微型載客汽車。
(二)單位是指登記地址在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各類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
(三)個人是指我國內地的居民和軍人(含武警)以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居民,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個體工商戶申請增量指標,按照個人申請增量指標的規定執行。
(四)稅款是指單位實際繳納(不含車輛購置稅、非稅收入、滯納金、罰款和代扣代繳稅款)減除退稅額(不含出口退稅)後的稅款總額。具體數額以本市稅務機關確認為準。
(五)身份證明是指《機動車登記規定》所列的身份證明。
(六)機動車駕駛證是指公安交警部門核發的、具有駕駛小客車資格的駕駛證。
(七)待交易二手中小客車是指二手車企業收購本市登記中小客車後,在本辦法實施前使用周轉指標將其轉讓登記至名下靜態停放待交易售出的車輛。
(八)專用客車、專用校車指分別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機動車結構分類表中「專用客車」「專用校車」分類規定的小客車。
(九)出租車、公共汽電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教練車、公路客運車、旅遊客運車指分別符合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 機動車類型》機動車使用性質細類表中「出租客運」「公交客運」「消防」「救護」「工程救險」「教練」「公路客運」「旅遊客運」等使用性質規定的小客車。
(十)本辦法中的「以上」「超過」「不超過」「之前」「之後」「起」「以下」均包含本數。
(十一)指標有效期、更新指標申領期限、盜搶車其他指標申領期限最後一日為非工作日的,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