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6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原黨組成員、副主任李金柱受賄一案。
廣東省廣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2004年至2023年,被告人李金柱利用擔任寶雞市委副書記,榆林市代市長、市長,榆林市委書記,陝西省副省長,陝西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項目承攬、幹部選拔任用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2億餘元。檢察機關提請以受賄罪追究李金柱的刑事責任。
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李金柱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李金柱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
庭審最後,法庭宣布休庭,擇期宣判。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新聞記者及各界群眾30餘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