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據中國商務部網站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決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覆審調查。
根據商務部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決定,在反傾銷措施期終覆審調查期間,對原產於歐盟的進口甲苯胺繼續按照商務部2013年第44號公告和2019年第28號公告公布的徵稅產品範圍和稅率徵收反傾銷稅。自2024年6月28日起,對原產於英國的進口甲苯胺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到期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