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今天召開的《吉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新聞發布會上,吉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劉東柏回答香港商報記者關於「《辦法》在新領域反恐安全防範方面有的創新措施」的提問時表示,針對機動車租賃行業、機動車交易行業以及無人駕駛航空器行業等新領域反恐安全防範薄弱問題,《辦法》均制定有創新舉措予以針對性管控。
針對共享汽車等機動車租賃行業,《辦法》規定租賃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如實登記租車人身份信息、通信方式、車輛運行信息、租賃時間等。對身份不明或者拒絕身份查驗的,不得提供服務。特別對能夠提供自助取還車服務的經營者、服務提供者規定了特別的義務,即要求其確認實際用車人與承租人身份一致。
針對二手機動車交易行業,《辦法》規定二手機動車經營者、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規定將交易雙方當事人身份信息和通信方式、交易車輛信息、交易時間等錄入主管部門信息管理系統。
針對無人駕駛航空器行業,《辦法》規定了無人駕駛航空器的生產者、銷售者、經營者、使用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相關規定,通過主管部門信息系統如實登記有關信息,依法進行相關參數和飛行數據的報送與管理,發生出售、轉讓、損毀、報廢、丟失或者被盜等情況的,應當及時更新登記信息。對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開展有關查證處置工作予以協助配合,並且賦予了公安機關等相關單位在特殊情況下實施干擾、截控、捕獲和摧毀等緊急措施的權限。(記者 王丹)
頂圖:吉林省公安廳黨委委員、副廳長劉東柏答香港商報記者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