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名分間單位(俗稱「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第7章)第IVA部(《條例》)的相關規定,於今日(19日)在東區裁判法院承認有關控罪並被判處罰款共75900元。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一)沒有在規管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表格AR2);(二)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其中一名業主涉及要求6名租客支付多個月的垃圾費等,觸犯上述(一)及(二)項共36宗罪行,被判處罰款34800元。
估價署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的相關規定,經深入調查及搜集證據後,估價署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自《條例》生效以來,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已成功檢控333宗個案,共涉及286名「劏房」業主,罰款介乎400元至34800元,合計總罰款共683010元。
估價署發言人重申,「劏房」業主必須嚴格遵守《條例》下的相關規定,同時提醒「劏房」租客在《條例》下所享有的權益。,強調估價署會繼續堅決執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
發言人指出,估價署除了跟進舉報個案,亦一直以多管齊下的方式主動識別、調查及跟進有關業主涉嫌違反《條例》規定的個案。對此,估價署要求規管租賃的業主提供與租賃有關的資料及參考文件,以核實相關業主是否已遵從《條例》的規定。如業主無合理辯解而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或忽略署方要求,即屬違法,最高可處第三級罰款(10,000元)及監禁3個月。因應實際情況和所蒐集的資料及證據,估價署會對個別個案採取適當行動,包括就涉嫌觸犯《條例》下罪行的個案提出檢控。(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