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及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95萬元。
第一及第二宗個案涉及黃大仙四美街一幢工業大廈天台上的若干個搭建物,面積合共約114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分別向兩名涉事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2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曾三次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分別被判罰款共約26.5萬元及約27萬元。由於該2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提出第四次撿控。該2名業主於本月3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分別被判罰款152400元及162400元。
第三宗個案涉及一個位於橫跨北區虎地坳丈量約份第52約地段其中13個分段的違例搭建物,其面積約600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涉事業主發出13張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於去年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判罰款合共約25萬元。由於該名業主仍不履行清拆令,屋宇署遂再次提出檢控。該名業主於本月9日在粉嶺裁判法院再次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495020元,當中8502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第四宗個案涉及大埔比華利山別墅一幢獨立屋天台及平台上的兩個搭建物,面積合共約7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涉事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該名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16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合共138200元,當中118200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30日)表示,僭建物可導致嚴重後果,有關業主必須盡快遵從清拆令。對於一直不遵從清拆令的業主,屋宇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並會在適當時候再次提出檢控,以保障樓宇安全。
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清拆命令是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一年,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一天,另處罰款2萬元。(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