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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體制機制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

創新體制機制促進粵港澳大灣區數據跨境流動

責任編輯:呂馨 2024-07-30 16:46:06 來源:深圳特區報

跨境數據流動涉及隱私和安全,其不僅事關商事主體、個人,更多地和國家數據主權有緊密聯繫。跨境數據流動是一個複雜的系統性問題,要從頂層設計、粵港澳三地溝通協調、基礎設施建設等多方面共同發力,促進數據順暢流動。

《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指出,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數據跨境流動機制。粵港澳大灣區具有「一國兩制三法域」的特殊性,其數據跨境流動性受多重因素影響,對內要實現灣區內要素流動,對外要實現與全球要素市場和規則體系對接,必須探索一條推動灣區內數據跨境流通的有效路徑。

早在2019年2月,《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就指出,要探索有利於人才、資本、信息、技術等創新要素跨境流動和區域融通的政策舉措,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大數據中心和國際化創新平台。隨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支持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發布,提出支持深圳建設粵港澳大灣區大數據中心。2022年1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發布《關於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放寬市場准入若干特別措施的意見》,明確指出放寬數據要素交易和跨境數據業務等相關領域市場准入。在嚴控質量、具備可行業務模式前提下,審慎研究設立數據要素交易場所,加快數據要素在粵港澳大灣區的集聚與流通。近年來,深圳已率先建立數據跨境流動服務平台,「河套率先試點數據跨境交易」案例成功入選《廣東省推進粵港澳大灣區規則銜接機制對接典型案例》。

但與此同時,粵港澳大灣區涉及三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司法轄區,數據治理和跨境數據流動需要在大灣區內形成有效和成熟的協調與銜接機制。

跨境數據流動涉及隱私和安全,其不僅事關商事主體、個人,更多的和國家數據主權有緊密聯繫。跨境數據流動是一個複雜的系統性問題,要從頂層設計、粵港澳三地溝通協調、基礎設施建設等多方面共同發力,促進數據順暢流動。

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設立試點,通過模式創新提升靜態數據治理能力,縮小與國際規則之間的差距。要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探索數據資源共享的利益協調保障機制,進一步開放灣區內各地的數據資源共享。可以以跨部門、跨地域的政府政務雲平台為基礎,建設高效地政務大數據中心和數據共享平台,推動政務數據在政府部門間、系統間以至地域間的數據共享,從而提高政府行政效率,不斷提高數據治理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與此同時,數據治理也要積極吸納第三方的技術與信息,形成數據治理雲平台,在政府決策和城市治理中發揮支持作用。

在內地城市建立系統完善的法律體系,為保護粵港澳大灣區跨境數據安全提供保障。要在境內法律+政策的完整架構中重點考量完善網絡和信息安全制度。目前,國家和地方層面圍繞網絡信息安全問題均已有立法嘗試,但在更具體和具有可操作性的制度安排方面還有很大空間。應着力完善政策法規,讓數據管理、使用、保護和追溯更具法定性和規範化。可在建立社會數據資產清單的基礎上,推動社會共享數據庫建設,並完善數據進庫前的清洗、脫敏、脫密等規範化流程,形成標準化的數據資產,鼓勵企業和科研機構利用相應的數據庫資源開展科學研究,從而進一步提高數據市場化水平,實現數據治理和經濟發展、技術進步間的相互促進、協同發展。下一步,應在《數據安全法》的框架下完善數據跨境流動規則,明晰數據資源整合規則,同時,可以通過立法方式將現有探索成果予以固定,推動加強數據開放的力度。

抓好頂層設計,借鑑境外經驗,不斷完善粵港澳大灣區數據流通機制,進一步與國際規則對接。要建立數據跨境流通規則。在現有深圳前海、河套跨境數據交易實踐基礎上,進一步擴大在大灣區內通過數據業務的互聯互通以及監管互認等方面的試點探索,特別是有關離岸數據交易平台的探索,並建立完善的數據跨境流通環境和監管沙盒等創新機制。與此同時,為進一步對接港澳和國際通行規則,內地應完善現有隱私保護權益補償機制,可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城市率先實踐,以免數據合規成本過高影響數據要素流通和資源配置。

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數據跨境規則制定,為我國構建數字命運共同體提供更多路徑。作為我國互聯網行業發展的前沿和先鋒陣地,粵港澳大灣區互聯網行業集聚效應明顯,數字產業發展迅速,擁有國內最為完善的數字產業集群之一,在全球範圍內也具有突出的影響力。以粵港澳大灣區作為數字經濟的先行陣地,努力在國際規則的制定中搶占先機,不僅有利於提高我國在數據跨境中的國際話語權,同時也有利於為我國構建數字命運共同體提供更多路徑。具體而言,可以以粵港澳大灣區為基礎,在積極探索灣區內數據跨境流動規則的基礎上,積極參與國際社會數據跨境規則制定,特別是積極發揮亞洲基礎設施開發銀行和「一帶一路」倡議的優勢,逐步加強我國在國際規則制定領域的話語權。(作者吳燕妮系深圳社科院社會所所長、研究員)

頂圖圖源:中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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