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日,最高人民法院聯合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兩高」《關於辦理洗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
據介紹,本《解釋》共13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自洗錢」「他洗錢」犯罪的認定標準,以及「他洗錢」犯罪主觀認識的審查認定標準。二是明確洗錢罪「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洗錢數額在五百萬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實施洗錢行為;拒不配合財物追繳,致使贓款贓物無法追繳;造成損失二百五十萬元以上;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三是明確「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來源和性質」的七種具體情形。四是明確洗錢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競合處罰原則。掩飾、隱瞞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條規定的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構成洗錢罪,同時又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依照洗錢罪定罪處罰。五是明確罰金數額標準。規定了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判處罰金的最低數額。六是明確從寬處罰的標準。行為人如實供述洗錢犯罪事實,認罪悔罪,並積極配合追繳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圖源 人民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