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於9月2日至昨日(5日)一連4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分別是代號「機靈行動」和「曙光行動」,及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風沙行動」。行動中共拘捕10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反非法勞工行動中,入境處特遣隊人員搜查了24個目標地點,包括裝修中單位、住宅大廈、餐廳及商場,共拘捕10名懷疑非法勞工及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2男8女,年齡介乎22至64歲。當中1男2女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1男1女亦涉嫌行使及管有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2名男子,年齡分別為33及43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或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將身份證轉讓給他人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