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今日(10日)就聲稱成員來自英美等多國的「媒體自由聯盟」對一宗「串謀發布及/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案件的裁決結果,以及香港特區保障新聞自由等狀況顛倒是非和無理抹黑,表示強烈不滿和反對。
特區政府發言人說:「我們已多次強調、亦必須重申香港市民擁有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保障的新聞和言論自由。事實上,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均明確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亦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以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特區的有關規定下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包括新聞、言論、出版等自由。」
發言人指出,與世界其他地方一樣,有關權利和自由並非絕對,新聞從業員與其他人一樣都有義務遵守所有法律。只要不違法,傳媒評論及批評政府施政的自由並無受到限制。法庭在裁決理由詳細分析了傳媒的職責和責任,其中特別指出,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
發言人說,裁決理由中亦清楚指出,《立場新聞》的主張是排除中國的本土主義,在修例風波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法庭裁定涉案文章是在沒有提出任何客觀基礎下,攻擊香港國安法、《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等條文及相關執法及檢控程序;以假消息散播仇恨及反政府情緒;攻擊警方執法並美化暴動者的行為——換言之是並非建基於事實。
發言人表示,法庭也引用了歐洲人權法院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即使是報道涉及備受公眾關注的重要議題,在《歐洲人權公約》下也不享有完全不受限制的言論自由;最重要的一點是,新聞工作者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
發言人又指,美西方國家過往亦有不少執法行動,針對其國內散播虛假消息、煽動仇恨、美化暴力的言論,近日例子包括英國記者從事有關巴勒斯坦的報道工作而據報被英國警方以涉嫌觸犯英國《反恐法》而被逮捕。而有關國家對香港特區的區域法院是次裁決的詆毀完全突顯其雙重標準。
發言人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一直秉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原則。香港特區執法部門是就着有關的人士或機構的行為,嚴格根據證據和依照法律採取執法行動,與新聞自由、或任何人士或機構的背景無關。
發言人表示,香港特區會繼續堅定不移地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依法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同時依法保障香港市民的權利和自由。(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