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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存量公寓類居住房屋可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

深圳:存量公寓類居住房屋可用作保障性租賃住房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4-10-09 13:21:00 來源: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官網

 據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官網,近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印發《關於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該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通知全文如下: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關於印發《關於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的通知

 深建規〔2024〕3號

 各有關單位:

 《關於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實施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住房建設局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設局

 2024年9月30日

 關於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的通知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意見》(國辦發〔2021〕22號)等文件精神,穩步推進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主體出租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以下簡稱社會類保租房),加快建設籌集社會類保租房,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已建成使用且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的活動:

 (一)房源應當具有權屬證明文件,且房屋用途為商務公寓、公寓等用途。

 (二)運營管理單位作為申請人的,申請認定時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託運營合同剩餘期限不少於三年。

 (三)房源規模不少於十套。

 (四)已按規定經過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排查。

 二、申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或者取得項目完整的出租經營權和收益權的運營管理單位。

 三、申請人提交以下材料向區住房主管部門進行申請:

 (一)項目認定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份材料。

 1.營業執照、法人證書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有效身份材料(如身份證、法定代表人證明書等);

 2.申請人委託代理人辦理的,提供申請人授權委託書、代理人有效身份材料。

 (三)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資料。

 (四)收儲或者委託運營的,提交正在生效的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託運營合同等取得完整出租經營權和收益權的書面協議以及房屋所有權人知悉相關房屋將作為保障性租賃住房的確認函。

 (五)項目房源信息材料,包括項目房源的房號、戶型、面積等內容。

 對材料齊全、格式規範的,區住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一個工作日內予以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進行核查;街道辦事處對房屋結構、消防、地質災害安全隱患排查情況進行核查。經核查滿足條件的,由區住房主管部門提請區政府予以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認定並出具項目認定書。從申請受理到完成項目認定原則上不超過十五個工作日。

 四、經認定的社會類保租房項目執行我市保障性租賃住房運營管理相關規定;需要進行裝飾裝修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報批報建手續。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項目的認定書有效期限原則上不少於六年;由運營管理單位申請的,項目認定書有效期限不得超過申請認定時房源收儲合同或者委託運營合同約定的剩餘期限,剩餘期限不足六年的,項目認定書有效期限為前述合同約定的剩餘期限。用作社會類保租房期間,不得上市銷售或者變相銷售、擅自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用途。

 五、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的,主要面向有租住需求的新就業大學生、青年人等新市民群體,解決階段性住房困難問題。項目租金按照本市保障性租賃住房管理有關規定確定。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在項目現場顯著位置將本項目屬於保障性租賃住房、單次租賃合同期限不超過三年、禁止上市銷售或者變相銷售、禁止利用保障性租賃住房從事違法活動以及投訴方式和途徑等內容進行公示。

 六、申請人憑社會類保租房項目認定書向水、電、燃氣等市政公用服務企業申請享受居民水電氣價格政策;經審核通過後,項目的用水、用電、用氣價格按照居民標準執行。申請人對外出租社會類保租房的,應當在住房租賃合同中明確具體的居民水電氣價格標準。

 七、以經認定的社會類保租房申請入學的,積分類別以原房屋性質為準,按照所在區有關政策規定執行,並在住房租賃合同中予以明確。

 八、經認定的社會類保租房項目執行國家關於保障性租賃住房稅收優惠政策。

 九、鼓勵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在依法合規、商業可持續前提下,加強產品創新、優化信貸管理,為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提供金融支持。引導保險機構通過債權投資計劃、股權轉讓等方式投資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項目。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參與公寓類居住房屋用作社會類保租房基礎設施不動產投資信託基金(REITs)。

 十、本通知自2024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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