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9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原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張福生受賄案,對被告人張福生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查封、扣押在案的張福生犯罪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7年至2022年,被告人張福生利用擔任公安部政治部人事訓練局機關幹部處主任科員、副處長,公安部政治部調研室副主任,公安部消防局警務處處長、副局級調研員、副局長,應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黨委委員、副局長兼應急管理部教育訓練司司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承接項目、職務晉升、工作調動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非法收受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893萬餘元。
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福生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張福生收受賄賂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對其酌予從重處罰。張福生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及其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綜合考慮本案的犯罪數額、情節,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