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報道指多名事務律師因收取無註冊社團的「612人道支援基金」款項,被律師會發「指責書」或「遺憾信」。律師會前會長、立法會法律界議員林新強今日(4日)在電台節目表示,律師會已考慮公眾利益等,而作出處分。
林新強指出,不論「指責書」或「遺憾信」兩者性質分別不大,算是紀律處分,亦會存檔,如律師之後沒有犯事,不會影響在港執業,或向律師會申請良好品格證明書到外地註冊成為律師,或開設事務所。
他又相信,律師會是按機制經轄下委員會,包括參考以往案例、考慮公眾利益等,而作出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