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江南 時事評論員
日前,香港高等法院就「屠龍小隊案」作出判刑,其首腦被判囚23年10個月,多名關鍵成員均判囚10年或以上。該判決不僅彰顯了法律的威嚴,也詮釋了「行霹靂手段,方顯菩薩心腸」的古訓。
「行霹靂手段,方顯菩薩心腸」一語,源自明代《西湖佳話·放生善跡》,寓意是在慈悲為懷的同時,面對邪惡亦需展現果斷和勇氣。這一理念同現代法治理念不謀而合:對於觸犯法律者,刑罰不僅是對其個人行為的否定,更是對潛在違法者的警示;通過提高犯罪成本來預防犯罪的發生,從而維護社會穩定,保護守法公民的生命財產安全。
「屠龍案」中,被定罪者涉設置炸彈殺警等行徑不單是針對警方的惡行,更是對香港法治基石與社會安寧的嚴重衝擊,直接威脅到普通市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其所作所為超越了法律所規定的界線,更觸碰了《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中明文規定的恐怖主義罪行紅線。倘此類行徑被縱容或效仿,很可能會引發「黑暴」勢力反攻,再次造成社會撕裂和動盪,令本港來之不易的由亂到治成果毀於一旦。
這種背景下,高院今次判決顯得尤為重要且恰到好處,向全社會發出了明確的信息:任何企圖顛覆法治、危及公共安全的行徑,都必將受到法律制裁。這種果斷有力的「霹靂手段」看似嚴厲,實則堅定捍衛了絕大多數市民的安全利益,守護了社會的和諧穩定與繁榮發展,可謂對普羅大眾的「菩薩心腸」。
另一方面,即便面對罪大惡極的亂港分子,法院仍然嚴格地保障、維護了他們的人權。罪犯的辯護權得到了充分保障,定罪量刑也遵循了普通法下交叉盤問等做法,確保了審判的公平和透明。這樣對人權的尊重,又何嘗不體現着法治精神下的「菩薩心腸」呢?
總括而言,高院今次判刑既是依法懲處「屠龍案」一眾要犯,更深刻彰顯了本港的法治精神。法律的「霹靂手段」與「菩薩心腸」在此案中完美融合。對犯罪行為的零容忍,對人權的保障、對社會和守法市民整體利益的保護,兼而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