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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厲打擊拒不執行犯罪行為!「兩高」聯合發布司法解釋

嚴厲打擊拒不執行犯罪行為!「兩高」聯合發布司法解釋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4-11-18 11:15:03 來源:央視新聞客戶端

 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司法解釋,嚴厲打擊拒不執行犯罪行為,切實保障勝訴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司法權威和司法公信。司法解釋自12月1日起施行。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確規定五項拒執罪「情節特別嚴重」情形

 此次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五項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通過虛假訴訟、虛假仲裁、虛假公證等方式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聚眾衝擊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以圍攻、扣押、毆打等暴力方法對執行人員進行人身攻擊,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因拒不執行,致使申請執行人自殺、自殘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

 以及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進一步列舉十項拒執罪「情節嚴重」情形

 司法解釋進一步列舉了十項「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主要包括:

 經採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後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偽造、毀滅、隱匿有關履行能力的重要證據,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他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妨礙人民法院查明負有執行義務的人財產情況,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以恐嚇、辱罵、聚眾哄鬧、威脅等方法阻礙執行人員進入執行現場,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情節惡劣的;等等。

 判決、裁定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產的 可以構成拒執罪

 一些被執行人有錢不還、轉移財產,以各種手段逃避執行。此前司法實踐中,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般針對的是判決、裁定生效後隱藏、轉移財產的,此次司法解釋明確:判決、裁定生效前隱藏、轉移財產的,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規定:行為人為逃避執行義務,在訴訟開始後、裁判生效前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行為,在判決、裁定生效後經查證屬實,要求其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可以認定其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外人幫助隱藏、轉移財產,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案外人幫助隱藏、轉移財產,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嗎?司法解釋進行了明確。規定:案外人明知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與其通謀,協助實施隱藏、轉移財產等拒不執行行為,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論處。

 明確拒執罪從重、從輕情節

 司法解釋明確從重、從輕情節。關於從重情節,規定,拒不執行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撫恤金、醫療費用、勞動報酬等判決、裁定,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關於從輕情節,規定,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

 明確拒執罪追贓挽損程序

 司法解釋還明確了追贓挽損程序,規定:對被告人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訴時,對其故意毀損、無償處分、以明顯不合理價格處分、虛假轉讓等方式違法處置的財產,應當依法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交由執行法院依法處置。人民檢察院應當結合偵查移送情況對涉案財產進行審查,在提起公訴時對涉案財產提出明確處理意見。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對涉案財產作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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