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監管對於券商等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頻頻出手,近日再有券商員工因違規代客理財而受到監管處罰,年內涉及「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券商包括中信證券、中銀證券、財達證券、東海證券等。
12月13日,江蘇證監局披露文件稱,閆珍在中信證券徐州建國西路證券營業部任職期間,存在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行為,違反了相關規定。江蘇證監局決定對閆珍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11月27日,中信證券江蘇分公司曾被江蘇證監局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江蘇證監局指出,中信證券徐州建國西路證券營業部未能採取有效措施防範員工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11月18日,天津證監局披露了兩張罰單,劍指財達證券天津獅子林大街證券營業部,該營業部存在借他人賬戶炒股、拼單賣私募等違規行為,涉事員工和該營業部被出具警示函。
12月6日,重慶證監局披露罰單,因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對原中銀證券投顧譚新華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7.46萬元,並處以罰款34.92萬元,罰沒合計52.38萬元。
根據新《證券法》第58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出借自己的證券賬戶或者借用他人的證券賬戶從事證券交易」。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將被責令改正,並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且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紀業務作為券商基礎業務的構成,由於分支機構和從業人員眾多,在激烈的市場競爭環境中,違規行為一直屢禁不止。
此前,證券業協會對券商文化建設評估的口徑進行了調整,特別強調了對從業人員違規炒股行為的嚴格監管。根據新的評估口徑,如果券商從業人員存在違規炒股行為,並被監管機構認定合規管理存在問題或需要加強合規管理措施且監管機構已出具處罰文件的,券商在進行自我評估時必須扣分。
對此,深圳一家券商經紀部人士對記者表示,違規操作客戶證券賬戶等代客理財、投資者適當性不匹配、無資格展業等行為,都是券商較為嚴重的違規行為,客戶經理只能提供建議,最後的決定還是要客戶來做,如果越俎代庖,一旦客戶出現虧損,容易產生糾紛。
知名財經評論員宋清輝指出,「券商應規範自身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完善相關制度,通過梳理執業人員違規行為案例,包括違規承諾收益、私下代客理財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執業行為違規警示教育。」(深圳商報記者 陳燕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