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就一宗今日(18日)審結的「洗黑錢」案作簡報,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一隊潘崇禮高級督察表示,案件發生於2020年4月,受害人是一名83歲老婦,她當日接到一名自稱內地公安男子來電,訛稱她戶口涉及內地洗黑錢案,要求交出銀行戶口資料協助調查。老婦信以為真將資料和密碼給對方,其後約一個月內騙徒將約874萬元存款轉到傀儡戶口,老婦在兩個月後始知受騙報警。
經調查後警方拘捕3名傀儡戶口持有人,成功阻截約24萬元騙款進一步轉移,在得到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警方以「洗黑錢」罪控告3名男子(37至43歲),報稱任職待應、倉務員及司機。
3名被告在地方法院被判罪名成立,今日(18日)在荃灣法院判刑,法庭接納控方申請,引用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增加3名被告刑期,以加強阻嚇力。3名被告被判入獄40至50個月,刑期增加8至10個月。法庭同時應控方申請發出充公令,充公警方涷結的犯罪得益。
東九龍總區重案組第一隊潘崇禮高級督察(左)、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
財富情報及調查科高級督察申文燕表示,市民如租借賣銀行戶口給他人使用,而戶口被不法分子處理贓款,有機會干犯「洗黑錢」罪。有見使用傀儡戶口清洗黑錢的情況越趨嚴重,警方就涉及傀儡戶口的適合案件,會同律政司商討及徵詢意見,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第27條申請加重刑罰。
就今日案件為例,3名男子因將戶口給他人用作清洗黑錢,在加刑申請下被法庭加刑8至10個月。2023年10月至今已有70人因租借賣戶口,在法庭就洗黑錢罪被定罪時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3至14個月不等。
警方必須強調,犯罪集團成員操作戶口固然違法,同時傀儡戶口持有人亦會干犯洗黑錢罪。洗黑錢屬嚴重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不論借出或賣出戶口作清洗黑錢,帶來的刑罰及後果遠超於犯罪集團給予的金錢利益,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記者 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