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便利境內企業在境外金融市場高效融資,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12月26日發布《關於境內企業境外上市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境內企業境外上市募集資金,原則上應及時調回境內。如留存境外開展境外直接投資、境外證券投資、境外放款等業務,應在境外上市發行結束或超額配售完成之日前獲得業務主管部門批覆或備案文件,並應符合相關跨境資金管理規定。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實施。
通知進一步規範募集資金管理,明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所得資金原則上應匯回境內,股東因增持匯出資金如有剩餘或交易未達成時,應及時匯回境內。同時,允許符合一定條件的企業將募集資金留存境外使用。
通知統一了本外幣資金管理政策,明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減持或轉讓股份等所得可以外幣或人民幣調回,參與H股「全流通」的上市主體對境內股東的分紅款應在境內以人民幣形式派發。
為便利企業在境內使用募集資金和管理匯率風險,通知明確境外上市募集資金以外幣調回的可自主結匯使用,上市主體在境內可自主選擇匯率風險管理途徑。
為簡化管理程序,通知支持以銀行為主為企業直接辦理境內企業境外上市登記,並適當放寬發行上市、增發、減持等登記時限要求。(深圳商報記者 鍾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