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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責任制」擬修例增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權 料10月生效

政府推「責任制」擬修例增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權 料10月生效

責任編輯:李銘欣 2026-04-14 19:47:44原創 來源:

  去年《施政報告》提出設立「部門首長責任制」,將分兩級常設調查機制。公務員事務局今日(14日)向立法會提交文件,建議修例擴大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職能作第二級調查,調查小組由敍用委員會主席及至少一名委員組成,調查報告將提交予啟動調查的特首或司局長,犯錯者最嚴重可被革職兼失去所有退休福利。當局預期10月可生效。

  立法會文件提到,「責任制」將按部門問題的嚴重性訂立兩級常設調查機制,當部門出現問題時,能公平、公正地進行調查,查找不足並釐清責任誰屬,達致持續提升部門的整體管理水平和政府的管治效能。若問題性質較為不嚴重、屬單一事件,以及牽涉負責具體操作的執行人員,將由部門首長負責進行第一級調查。

  如部門出現嚴重問題,或涉及廣泛或重複性的系統問題,或有跡象顯示問題可能涉及部門首長的角色時,則會由「敍用委員會」領導的調查小組展開第二級調查,這是一項新的調查機制。 為了賦予目前作為獨立法定諮詢機構的「敍用委員會」新的調查職能,公務員事務局將根據《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制定《調查規例》,為「敍用委員會」轄下調查小組的運作提供法律基礎。

  特首或司局長均可啟動第二級調查,並就調查制定職權範圍,範圍在調查期間可不時修訂,以涵蓋新問題。敍用委員會主席須連同不少於一名委員組成調查組,小組亦可委任獨立專家提供意見及協助調查。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稱,第二級調查可涉及最高級的官員是約60位部門首長,但不包括常任秘書長,除教育局和房屋局,因該兩局的常兼任教育署長和房屋署長,而其他常秘屬政策局範圍,他們向局長負責,司局長本身是問責制官員,須政治問責;而今次所指的「責任制」是行政責任。

  新例將新增「敍用委員會」調查權力,包括要求受查人提供由其管有或控制、與調查有關的資料或文件,受查人亦須容許小組查閱上述有關資料,並就指明的任何資料或文件作解釋或提供更多詳情;到調查小組席前或書面上回答與調查有關的問題、以及提供所有其他協助。

  「責任制」下,小組可檢查、複製、節錄或接管就所獲提供或查閱的資料或文件、進入並視察政府部門處所,或事先徵得同意下,進入和視察任何其他處所、以及委任任何人,包括「支援人員」及獨立專家協助調查,有需要時可轉授上述職能予協助調查的人士。

  發言人指,「敍用委員會」的主席目前是一名退休常秘,其他委員都屬非公務員,本身是類似申訴專員公署的獨立法定機構,這樣就不會令市民感覺是公務員查公務員。被調查的政府僱員必須與調查小組合作,不合作者會被視作沒有履行職責並以紀律機制跟進。調查完成後,報告將會交回由啟動調查的特首或司局長。

  發言人稱如調查去到第二級,相信已經是市民非常關注的事件,好像去年8月政府購買飲用水事件,相信會公布啟動調查及公布調查結果。罰則方面可以是參加培訓、停增薪點、影響晉升、罰款、降職,勒令退休、最嚴重者是革職兼失去所有退休福利。

  當局期望5月以附屬法例交行政會議審議,6月以「先訂立、後審議」方式,提交立法會,預期10月可生效。法例將不會有追溯期。

(記者:李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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