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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清洗72萬元犯罪得益 被告罪成囚10個月

涉清洗72萬元犯罪得益 被告罪成囚10個月

責任編輯:區天海 2026-05-29 08:09:56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警方表示,一名案發時34歲的本地男子昨日(28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一項「洗黑錢」)罪名成立,判處監禁10個月。

    警方於2021年1至2月分別接獲3名受害人報案,指於2020年11至12月接獲騙徒訊息,並被誘騙透過懷疑虛假網站或應用程式進行投資。他們其後發現受騙,遂向警方報案,損失金額約656萬元。

    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經調查後,於2026年1月拘捕該名男子並落案起訴一項「洗黑錢」罪。他懷疑利用一個銀行戶口,於2020年8月至2021年1月期間處理約72萬元的犯罪得益,他就一項「洗黑錢」罪承認控罪並判處監禁10個月。

    警方呼籲市民切勿租借或賣出個人銀行或支付工具戶口,以免被騙徒利用作洗黑錢及收受騙款。任何人如協助詐騙集團,有機會觸犯以欺騙手段取得財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監禁10年。另外,如任何人租借戶口,亦有機會觸犯洗黑錢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記者 區天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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