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區政府擬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10條訂立附屬法例,以清楚述明在《香港國安法》和《國安條例》下界定「特區的法律下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機制,當中如行政長官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或《國安條例》第115條發出證明書,認定某刑事罪行案件中的有關作為涉及國家安全,則該案件即屬《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一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就該作為而被調查、拘捕或控告的罪行,即屬《國安條例》第7(d)條所指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早(9日)出席行政會議前見傳媒時表示,相關附屬法例的目的是透過清晰界定的機制,由行政長官發出證明書,去減少爭執,令到大家更加知道當證明書發出時。就會按照國安法例去處理案件。他強調,附屬法例並沒有增加任何在這方面法律的適用範圍,亦沒有擴充罪行的定義,也沒有增加任何罰則、罪行及權力。
李家超指,由行政長官去發證明書是非常嚴謹及嚴肅的行為,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在維護國家安全上有特別承擔責任。國家安全是中央事權,而這次容許特區履行國家安全的責任除了是中央信任外,的確亦要做好這方面工作。李家超提到,行政長官可以閱讀或參考很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情報或資料,尤其是一些間諜活動,很多涉及危害國家安全的圖謀都是國家級的高手,因此很多資料只有行政長官才可以審閱,亦因此行政長官行使法律權力去發證明書,是適當和掌握了敏感的所需資料,未必能夠在公開場合去透露。
李家超表示,危害國家安全是非常嚴重的罪行,將相關的責任交給行政長官,行政長官作為特區首長應承當履行國家安全的責任的重要角色,當局每一次都會審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