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現年姓黃(53歲)內地男子昨日(15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監禁30個月。
警方於2019年1月接獲一名受害人報案,指早前接獲懷疑騙徒(假扮內地官員)來電,對方聲稱受害人分別違反不同法例,並多次要求受害人按指示把指定金額轉賬至騙徒指定的本地銀行戶口,金額為每宗港幣10萬元至100萬元不等。
經調查後,該名內地男子於2025年4月17日入境香港時被警方截獲及拘捕,他涉嫌利用一個傀儡戶口於2018年12月12日至18日期間處理約306萬元的犯罪得益。警方在拘捕同日落案起訴該名被捕男子「洗黑錢」罪。
案件於昨日(15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該名被捕男子就「洗黑錢」罪承認控罪,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經法庭審視後,批准加重百分之二十五的刑期,該名男子最終判處監禁30個月。
由2023年10月到2026年7月15日已經有超495名人士因租、借及出售戶口,被法庭就洗黑錢罪行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2至18個月。警方會繼續與律政司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警方強調,洗黑錢屬嚴重的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記者 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