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9月13日電 有網友近日發文稱,港星「歡喜哥」許紹雄離世已近一年,電商平台上「博士先生」品牌仍在調味料等產品宣傳中使用其形象,質疑這一行為是否合規。
據了解,許紹雄1948年生於香港,曾是港劇「金牌綠葉」,以「歡喜哥」「朱聰」等經典角色陪伴幾代人。2025年10月28日,許紹雄因癌症致器官衰竭離世。
如今,許紹雄逝世已近一年,品牌仍沿用其形象宣傳商品,引發網友熱議。

淘寶頁面截圖
記者在微信小店、淘寶、抖音等電商平台搜索時發現,「博士先生」官方品牌店舖中仍有多款產品詳情頁面使用許紹雄的形象,並標註「品牌形象代言人」。商家展示的產品圖片以及消費者曬單圖片顯示,許紹雄的形象也印在了部分產品的外包裝上。
記者就此諮詢該品牌淘寶客服,對方回復稱「合同還在」。當記者追問後續是否還會使用其形象時,客服表示,許紹雄的形象宣傳是長期合作的,後續還會繼續使用。

淘寶客服回復截圖。
對此,山東隆湶律師事務所主任李富民律師解讀稱,藝人代言實際上是把藝人形象、聲譽、公眾好感與品牌深度綁定,靠的是「這個人在推薦」,所以代言合同高度依附於藝人本人,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
他指出,如藝人身故,除特別約定外,代言合同原則上因缺乏履約主體而終止,商家通常無權繼續使用已故藝人的肖像。同時,根據《民法典》第994條規定,藝人身故後不再享有肖像權,但其肖像權益仍然受到法律保護,如商家繼續使用其形象,需經藝人家屬同意,否則其家屬有權要求停止侵權並賠償損失。
李富民介紹,此案例還涉及藝人身故後產生收益的分配問題。根據已知信息,主要區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代言合同明確約定「身故後可沿用已拍素材至期滿」等相關條款,且取得家屬同意,藝人身故後產生的收益屬於《民法典》第1122條規定的遺產範圍,商家應將該部分收益支付給家屬,若有遺囑則按照遺囑執行,反之按法定繼承。
第二種情況,如未有特別約定,或未取得家屬同意,藝人身故原則上代表合同終止,商家繼續使用則可能構成侵害死者肖像利益,由此產生的獲利可被認定為侵權獲利,家屬可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賠償數額可參照商家因此獲得的利益確定。(完)
頂圖:許紹雄個人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