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102

執行難 民告官雖勝猶敗

2014-04-25
来源:香港商報

  【香港商報訊】記者童越報道:深圳市民丘新權狀告深圳規土委地權登記烏龍一案,繼羅湖法院初審勝訴之后,今年3月,深圳中院下達行政判決書,維持原判。至此,民告官似乎取得完勝。按例在判決書下達一個月內,規土委應對丘新權規劃確認申請重新作出處理,但一個月到期之后,還遲遲不見動靜。無奈之下,丘新權只有向羅湖法院提出強制執行。據了解,本月8日羅湖法院已向深圳規土委發放通知書,至今仍一點動靜也沒有。

  民告官屢戰屢勝

  本報於去年4月12日,以《地權登記烏龍深圳市民告官》為題,對這一起「民告官」的事件進行了報道。報道出街不久,5月24日,羅湖區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作出判決:1、撤銷被告作出的深規土一局函(2012)1739號《市規劃國土委第一直屬管理局關於人民北路書院街53號大院9號建築規劃確認問題的覆函》。2、要求「被告深圳市規土委在判決生效30日內對原告丘新權的規劃確認申請重新作出處理」。民告官初戰告捷。

  之后,深圳規土委不服判決,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訴。對此,深圳中院進行了兩次法庭調查。最后,深圳中院下達的判決書,逐項駁回規土委上訴,一是「上訴人未經相應調查核實,僅以被上訴人非涉案宗地登記用地權利人為由不同意其規劃確認申請,屬於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二是「上訴人在已對涉案宗地頒發房地產證并認定土地用途為住宅用地的情况下,又針對被上訴人規劃確認申請對土地用途采納了不同的判斷標準,屬於認定事實不清,亦有違行政行為公平原則」。最后,深圳中院認為「法定圖則的頒布并未直接更改房地產證所載土地用途,上訴人上述主張并不能直接成為不予辦理規劃確認的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規土委態度傲慢

  據了解,在深圳中院下達判決書以前,曾組織過雙方進行和解,深圳規土委法規處的趙性領導一行5人到場,當時,丘新權提出撤訴條件是,希望規土委不對辦理房產證重新設卡,尽快辦理,并申明不辦理完房產證不撤訴。

  對此,規土委方面不以為然地表示,即使敗訴,對他們的影響也不大。同時,他們還說,即便丘新權一方勝訴,房產證也不一定能順利拿到。在說了這些「狠話」之后,規土委方面稱,若不再告的話,同意給丘新權辦房產證。當天和解未果。

  自住30年 竟辦不到房證

  丘新權向記者介紹,1981年,他與阮明合夥在H209-0030宗地上合夥建房,以中間牆為界,對半分享土地、房屋的權利。

  他說由於長期以來都是自住,因此并不急於辦理房產證。但不料,2012年當他欲辦理房產證時,卻被告知該宗地已辦理過房地產初始登記,已登記在阮明一人名下。丘新權對此提出异議,但深圳規土委第一直屬管理局覆函表示,人民北路書院街53號大院9號建築位於H209-0030宗地,該宗地登記用地權利人為阮明。鑒於用地權利人為阮明,且所申請規劃確認的建築物功能與法定圖則規劃要求不符,不同意申請。

  為此,去年2月,深圳市民丘新權向羅湖法院提出上訴,訴深圳規土委工作失職。

  記者手記:糾錯為何如此難?

  童越

  深圳規土委在行政答辯狀和上訴書中反覆強調,由於該宗地已有確定的權利人,規土委不能再為原告丘新權進行規劃確認。但可笑的是被他們稱為權利人的阮明,都不認同這個事實,并出具證明。

  羅湖法院和深圳中院的判決,也都是在充分調查之后,認定深圳規土委有錯,需要重新處理土地確認。為何國土委認個錯卻這麼難?在和解的時候,還不拿出誠意來。難怪羅湖區法院有關負責人稱,深圳規土委不承認錯誤已是老習慣了。

  不僅認錯難,糾錯更難。這似乎是規土委的老毛病。深圳市中院發布的《行政審判白皮書(2012)》,顯示在民告官的案例中,相當部分來自深圳市房地產權登記中心。該白皮書以房地產權轉移登記類系列案例為例,指時常有虛假簽名、虛假公證、一房兩證等明顯錯誤的情形,登記機關也不願意按照《深圳經濟特區房地產登記條例》的規定主動糾錯,導致當事人不得不選擇訴訟途徑,加大了當事人的維權成本。

  古人云:知錯能改,善莫大焉。既然法院都認定你錯了,給了你改錯的台階,為何還要死扛呢?政府部門如果在法律面前不帶頭垂範,而是藐視法律,將公權置於法律之上,對法律沒有敬畏之心,如何服民心,又如何對得起人民賦予你的權利。

[责任编辑:李曉尚]
网友评论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