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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旦請求信 情理的雙重潰敗

2014-05-19
来源:香港商报

  轟動全國的「復旦投毒案」二審近在眼前之際,一封由復旦大學177名學生聯合簽名、呼吁對林森浩免死的「請求信」又一次引爆了公眾的關注,這到底是一場基於司法公義的陳情吶喊,還是一場基於訴訟策略的精心設計?

  理的缺憾:被質疑的「自發」

  民眾的關注首先聚焦於這樣的疑慮上:聯名請願是否真的會影響二審中搖擺不定的司法裁決?據法律專家介紹,影響二審量刑的因素中,除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書外,社會上的這種「請願書」有時也確實會被法庭所考慮。不過,請求信若作為法庭上減刑或改判的證據,首先應該確認這177名學生的身份以及是否屬於自發、自願地在該請求信上簽字。

  然而隨著媒體對更多幕后情况的披露,這種所謂的「自願、自發」正受到越來越多的質疑:發起者是林森浩的父親和學弟學妹,給出寫「求情信」建議的是律師,鼓動同學簽字的是謝百三教授,而簽字的同學很多根本不認識林和黃。正是因為案件當事人的利益牽涉其中,使得所謂的「自發請願」的動機似乎并不單純。

  退一步說,即使這封請求信作為證據法庭核實了,影響二審法院對被告人量刑的可能性也不大。如果被告人的行為判死刑尚存在疑點或爭議,那另當別論,但就此案而言,犯罪事實已水落石出,并無對其程序正義或人證物證的質疑,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已經夠判死刑,信中列舉的諸如被告人「有愛心、積極為地震捐款」、「拒收病人紅包」、「學業優秀、發表過多篇學術論文」等優點,也都不是法定的從輕理由。畢竟,求情信表達的是情感,法院判案主要依據法律讓情感的歸情感,法律的歸法律,二者涇渭分明,不可混淆。

  不過,就現已披露的事實來看,聯名請願也尚談不上干預司法,只是把信寄給了二審法院,便於法庭進一步了解情况,了解當事人的背景而已。只要請願的背后不存在可證實的利益交換,就完全合法,誠如社會科學院一位法律學者對聯名信的評價:「從言論自由的角度看,對同一公共事件持不同觀點,是完全正常的。」

  情的蒼白:自說自話的寬恕

  在3頁請願書中,涉及法律的只有兩段:一是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已經廢除死刑,二是薄谷開來案被判死緩。請願書的主要執筆者聲稱,死刑廢除在全球範圍是大勢所趨,推動法治進步應當從個案開始,請願的意義應該超越個案本身。被告的律師更將其意義提升至「不是為了林森浩,是為中國減少乃至最終廢除死刑努力」。

  雖然筆者也認同應從個案開始推動法治進步,也贊同刑事判決中少殺、慎殺的原則,但就此案而言,泛泛而談世界廢除死刑運動的現狀和趨勢、寄望於全社會法律觀念的進步、改變「同態復仇,殺人償命」的文化基因,得以在死刑問題上以「超越悲劇」等想法,有著架空案件、脫離案情、空談理念的嫌疑。

  無論是出自同窗情誼,抑或廢除死刑、推動社會進步的拳拳之心,從情的角度看,這封信言辭固然懇切,感情固然充沛,但依然無法打動大多數人,乃是因為其中存在一個繞不過去的基本前提:被害人家屬的喪子之痛無法得到撫慰。承載了巨大的喪親之痛,被害人家屬尋求法律的公正判決,既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也是平復傷痛的路徑。

  正如馬伯庸所言「除了被害人父母,沒有人有資格奢談對凶手的原諒」,而這封信的情感邏輯更像是局外人代替被告人懺悔之后又代替其爭取寬恕,而被告作為真正該懺悔的當事人和被害者父母作為真正應該爭取寬恕的對象卻荒誕地缺席了,使得聯名信更像是局外人的自說自話,所表達的情感也必然無關痛癢,而對受害者家屬而言不啻「二次傷害」。

  在為「刀下留人」辯護中,最常被提及的是愛荷華盧剛殺人事件被多次提及,此案中受害者家屬均主張寬恕以化解仇恨。這份寬恕近乎來自神性,固然感染至深,但值得注意的是,請願書的聯名者沒有一個是受害者的家屬,在沒有親身承載喪親之痛的境遇下,所表達的寬恕更像是自以為善的幻覺和一種美麗而空洞的姿態。而寬恕只有來自受害者家屬,經歷痛苦的淬煉后卻依然保持崇高的境界,才能真正打動人心。


[责任编辑:黃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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