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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今年10月将实施新管理规定

201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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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民航今年10月将实施新的《航班正常管理规定》

  中新社北京5月27日电 (记者 周音)中国民用航空局最新发布《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徵求意见稿),该规定对航班正常保障和延误处置做了详细规定,并将於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

  新《规定》指出,发生机坪延误後,承运人应每30分钟向旅客告知一次航班动态信息,包括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

  “承运人”是指使用民用航空器从事旅客、行李或货物运输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包括国内承运人、港澳台地区承运人和外国承运人。

  此外,机坪延误期间,承运人应保证盥洗设备的正常使用,必要时提供医疗服务。机坪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承运人应为客舱内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

  机坪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的,承运人应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经空管部门同意後,将飞机返回停机位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

  “机坪长时间延误”是指航班飞机关舱门後至起飞前或降落後至开舱门前,旅客在航空器内等待超过3小时(含)的情况。

  在客票的处置上,草案规定,航班延误或取消时,航空公司应根据客票使用条件,为旅客妥善办理退票或改签手续。发生大面积航班延误时,航空公司应根据旅客意愿,不受客票限制条件的影响,免费为延误航班旅客办理退票和改签手续。

  在食宿安排上,草案规定:由於机务维护、航班调配、机组等航空公司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当向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等服务;由於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航空公司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航空公司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由旅客自理;航班在经停地延误或取消,无论何种原因,航空公司均应负责向经停旅客提供餐食或住宿服务。

  本规定强调,港澳台地区航空承运人、外国航空承运人在往返或经停中国境内机场时航班正常保障、航班延误处置及旅客投诉方面的活动也适用於本规定。

  目前,各航空公司按2004年前民航总局颁布的《航班延误经济补偿指导意见》进行航班延误补偿。(完)


[责任编辑:香港商报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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