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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资增长应体现公平

2014-05-27
来源:法制日报

  事业单位工资是否上涨,取决于与社会人均工资的比较,即使上涨也应该受社会人均工资约束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系统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规,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立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基本制度,在社会保险、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呈现出改革亮点。多位专家表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由此将与机关体系松绑,有望走入长期平稳增加的通道(5月26日《京华时报》)。

  《条例》的出台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指明了方向。在工资方面规定: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也就是说,事业单位工资不再与机关捆绑,而是与社会捆绑。

  据悉,过去事业单位的工资和机关是绑在一起的,机关涨事业单位才能涨。其结果是,机关公务人员工资上涨速度快于事业单位。所以,《条例》规定的工资机制应该是事业单位人员乐意看到的。

  显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最理想的工资机制应该是市场化的,即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经济不景气时,工资该下调的下调;经济快速增长时,工资也应快速增长。当然,经济不景气时,社会人均工资也会受到影响;经济快速增长时,社会人均工资也会快速增长。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机关公务人员工资还是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工资总体水平都应向社会人均工资看齐。

  但以公务员工资为例,尽管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但据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消息称,根据年度统计结果,2008年城镇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最高的是机关,为33869元,是全国平均水平的1.16倍。再加上公务员隐性福利和收入,实际收入可能更高。

  因此,无论是改革公务员工资,还是改革事业单位工资,首先应该明确他们的平均水平应该与社会人均工资水平相当,不能高于社会人均工资。其次,在合理控制工资总水平的情况下,来调整工资结构、解决内部收入不公等问题,使之更合理。其三,公开公务员工资和事业单位工资,使之透明化。其四,与社会人均工资、物价等挂钩,建立工资自动增长或下调机制。

  如果我们现在就认为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有望走入长期平稳增加的通道,那么有可能会产生一种误导——给人的印象是,事业单位工资从此进入上涨时代。但事实上,事业单位工资是否上涨,取决于与社会人均工资的比较,即使上涨也应该受社会人均工资约束。而且,事业单位工资有涨也会有跌,不是一味上涨。另外,改革公务员工资也应该遵循和强调这两个常识。

  机关公务人员的工资全部由财政负担,自然不应该超越社会人均工资。而事业单位中,财政全额负担与财政差额负担的单位既然同样吃财政饭,就不应该超越社会人均工资。至于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则可以灵活一点,但对于这些单位的收费等事务则要加强监督。总之,凡是吃财政饭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都应该与社会人均工资挂钩,不能私奔。



[责任编辑:黃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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