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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痛哭”不能代替决策问责追究

2014-06-16
来源:北京青年报

   官员盲目决策而无需担责,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却无从追究,这种困境让我们更加迫切地认识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问责追究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广西田阳县近日召开县委常委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县委副书记黄秋幸作自我批评时,为自己负责的一项民心工程变成“伤心工程”、“民怨工程”而痛哭道歉。他说,“每当我想起这片土地,想起那些漂亮的设施貌似现代化却成了华而不实的摆设,我觉得自己在群众眼中也像它们一样,成了摆设。”

  黄秋幸以县委副书记身份痛哭道歉,“感觉自己对群众犯了罪”,这种自我剖析、勇于担责的态度难能可贵,值得充分肯定。黄秋幸的痛哭道歉也感染了其他官员,如县委书记钟恒钦表示,那项民心工程上马时他是县长(黄时任常务副县长),他对此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此主动担责显示了足够的诚意,不应简单视之为官员的“作秀”,或迫于“过关”压力不得已而为之。试想,假如不是黄秋幸主动提起并痛哭道歉,几年前民心工程变“伤心工程”的旧事,现在未必会被翻出来加以探讨反思。如果只是为了“过关”,黄秋生完全可以拿另外一些不那么“刺激”的事作由头,而大可不必“哪壶不开提哪壶”,把自己和一个不光彩的工程项目“捆绑”在一起。

  黄秋幸说的那个民心工程,是田阳县几年前投资2000万元建设的一个节水灌溉工程,“因用水成本较高与当地种植甘蔗的实际需求脱节”,未能达到节水灌溉的目的,群众意见很大。黄秋幸说,自己作风不实、监管不力导致这项工程中看不中用,如果这是他总结的民心工程变“伤心工程”的原因,那他并没有总结到点子上。尽管这项工程经过了专业机构设计评审和招投标程序,但在拍板决策时没有考虑到用水成本较高的问题,没有预估到与当地种植甘蔗的实际需求脱节的问题,最终导致该工程不能实现节水灌溉,从根本上说,这算得上是比较严重的决策失误。至于黄秋幸检讨自己作风不实、监管不力,那是作出决策之后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其性质和程度都要轻于之前的决策失误。

  执行过程中作风不实、监管不力不等同于决策失误,官员为民生工程成为摆设而痛哭道歉,不能代替对工程决策失误应有的问责追究。需要追问的问题是,几年前田阳县投资建设该灌溉工程时,在县委县政府层面,有没有形成一套重大事项、重大项目、重要决策问责追究制度?如果当时已有此制度,现在就应当启动问责追究程序,看看黄秋幸当时作为常务副县长,在灌溉工程决策中实际起了什么作用,应当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其他官员(如时任县长钟恒钦)在决策中的作用和责任。如果黄秋幸在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主导作用,那么他应当为决策失误承担重要责任或主要责任,而这种责任需要依法依规予以追究,显然不是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痛哭道歉就能代替的。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田阳县几年前投资建设该灌溉工程时,很可能并没有形成一套重要决策问责追究制度,因此现在很难对有关官员的决策失误进行问责追究。从权责对等的法理原则看,如果缺乏成熟问责追究制度,决策缺少明确的责任制约,那么有关官员在重大项目决策中出现失误,给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害,就没有充分的理由和依据对他们“秋后算账”。目前条件下,黄秋幸能为自己负责的工程公开痛哭道歉,或许就可以算是一种责任追究了,对此更高的要求只能是一种奢求。

  田阳县的情况在全国远非个别。官员盲目决策而无需担责,决策失误导致重大损失却无从追究,这种困境让我们更加迫切地认识到,建立健全重大决策失误问责追究制度,已是刻不容缓。有了这项制度,如果再有民心工程变成“伤心工程”,如果决策失误引发重大问题和矛盾,我们可以不强求有关官员痛哭道歉,但必须要求对责任人员严格问责追究。唯此才能推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实现重要决策效益与公共利益、群众利益的和谐统一。作者:潘洪其

[责任编辑:鄭嬋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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