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统计,今年已有12名女性官员被中纪委、省级纪委通报调查,其中多人涉及权色交易。专家称,女性职务犯罪中很多涉及两性问题,以色谋权,拥权腐败,“女贪官更多是‘为情而贪’”。(《新京报》6月16日)
女贪官也好,男贪官也罢,无论其在具体腐败特征上有什么枝节性的性别差异,这些差异其实都不足以掩饰遮蔽腐败本质上的高度一致。两者实际上都以“权力滥用”为根本特征,而且也都完全符合并见证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的基本权力腐败规律。
比如,男贪官“拥权贪色”固然是“权色交易”,女贪官“以色谋权”何尝不同样也是另一种版本的“色权交易”。在现实生活中,所谓女贪官更多是“为家所累”,即便事实确实如此,那么男贪官同样“为家所累”的情形,又何尝少见?比如,那些热衷于将“老婆孩子送出国”而独自在国内当“裸官”的男贪官们。
就此而言,在官员职务犯罪中,其实并不存在什么基于性别不同的特殊“女性职务犯罪规律”,即使其中确有某些性别特征,也不足以构成一种特殊腐败规律。无论男贪官还是女贪官,所遵循的事实上都是完全一致的普遍腐败规律,即“权力一旦失去监督、必然导致腐败”规律。
面对具体腐败特征不同的各种形形色色贪官,长期以来事实上一直不乏相关的许多“分类”。类似的还有“年龄分类”——如“59岁、39岁、29岁”等不同年龄段的贪官现象;“级别职务分类”——“老虎型”大贪官、“苍蝇型”小贪官;“权力含量分类”——实权部门贪官、清水衙门贪官,等等。
从微观具体角度,这样一些贪官分类,对于深入观察认识掌握腐败动向和形势,当然并非没有价值和意义,但是从更宏观的根本角度,如果太过在意这些具体腐败类别,甚至拘泥于其中的一些与腐败并无根本关系的枝节性特征,如女贪官背后种种因“权色交易”而产生的“香艳”特征,显然又无助于我们充分把握抓住腐败的本质特征和规律,并在此基础上去强化源头上的制度反腐防腐。作者:张贵峰